夫妻共同财产|女子搞卫生发现丈夫小金库200万元!跑到银行一查瞬间寒心
2019年某日,王奶奶在家里打扫卫生时,偶然发现了一张丈夫手写的纸条,上面记载了多个银行账户和存取时间。
仔细核查一番后,王奶奶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金额加在一起竟然高达2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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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李嘉 制图妻子寒了心:他转走“小金库”200万资金70多岁的杭州王奶奶和陈爷爷结婚多年,双方年轻时都是再婚。结婚后两人感情尚可,但渐渐地,两人的矛盾开始接连出现,越来越深,2018年时,陈爷爷索性从家中搬了出去,两人分居至今。
去年,在发现了200多万的“小金库”后,王奶奶立即赶去银行求证。被工作人员告知这几笔存款均是以陈爷爷名义开户的银行存单,但均已被取走。
“他哪来的钱?”王奶奶一气之下,把陈爷爷起诉到上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割这200多万被丈夫隐匿并转移的财产。
王奶奶认为,自己操持二婚家庭不容易,多年来为家庭付出了全部,而陈爷爷性格强势,经济上竟然一直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我患有多种疾病,身体每况愈下,本指望拿着这20多年来的存款养老、治病,让两人的晚年生活有所保障,然而让人寒心的是,他竟私下隐匿、转移财产。”王奶奶情绪激动。
丈夫拒认隐匿、转移共同财产法院调查:现金取走114万后销户对此,陈爷爷抗辩说,二人婚后矛盾不断升级,王奶奶也曾多次提出离婚,两人还曾打算出售房产进行财产分割后离婚,因当时房价偏低而作罢。
“她说我隐匿、转移共同财产,这并不成立,她在日常生活中也不可能将自己的所有收入及支出都告诉我,我的这些财产基本已被我花销掉,我身体不好还要治病的,具体支出细节因我年纪已大,记忆力减退,无法详细回忆。” 陈爷爷说。
后经王奶奶申请,上城法院调查了案涉银行账户的存取情况,查明案涉存款均是银行定期存单,到期后陈爷爷以现金的形式取出并销户。其中的两笔共计114万元,陈爷爷取出后又以现金汇款的形式转至案外人方某名下。
方某是谁?对此,陈爷爷辩解说是用于委托理财,但在法院多次询问中,陈爷爷对此的说法又前后不一,且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上述款项的处理已征得妻子王奶奶的同意。
法院:陈爷爷应支付王奶奶分割款57万元结合双方婚后关系状况,法院认为,陈爷爷就上述款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并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该款项应依法予以分割,由陈爷爷支付王奶奶分割款57万元。
关于陈爷爷其他支取的款项,结合其支取的每笔款项金额和其患病、治疗等情况,法院认为上述款项的支取符合陈爷爷日常生活需要,故对王奶奶要求分割的诉请不予支持。
上城法院一审判决后,陈爷爷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杭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非因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 法官说法:本案是一起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例。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非因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不允许分割共同财产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
■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第一款和将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了允许分割的两种情形: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延伸阅读:不离婚也可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提醒女性用法律维护人身财产权益2018年3月9日,采访人员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了解到,目前在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案件不在少数。法官认为,在现代社会,虽然观念有所改变,女性家庭地位、职业地位、社会地位均得到提高,但是女性在婚姻中依然不占主导地位。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女性朋友学会自立自强,提高法律意识,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屡遭家庭暴力可申请人身保护令一对夫妻于20年前恋爱结婚,育有一儿一女。刚开始夫妇俩一起创业感情较好,但后来感情破裂。陈先生起诉离婚,称妻子陈女士生活观念改变,痴迷于网聊,多次与网友见面,甚至将家庭共有财产挪给他人。一次争吵中,陈女士离家出走,之后两人一直分居。离婚诉讼期间,陈女士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称陈先生经常对她实施骚扰、跟踪、殴打、辱骂等家庭暴力,因此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都存在女性一方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或者哪一方存在过错,婚姻感情产生问题,出现矛盾纠纷都可通过协商或采用诉讼手段解决。”海淀法院闫双法官认为,男性一方对弱势的女性一方擅自动用家庭暴力,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更是对女性人身的侵犯。
闫法官建议,婚姻出现问题,夫妻双方应当心平气和协商解决,一旦感情破裂婚姻实难维持,可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离婚,男性一方采用暴力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如果女性屡遭家暴,可依据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向男性或自己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婚内财产遭侵害可搜集证据起诉维权结婚十多年感情出现问题后,王女士发现丈夫李先生趁她不注意,将他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转移了,而此时婚姻关系尚在存续期间。王女士了解到,其中一套房产已经转移到李先生亲戚的名下,其他财产可能正在转移的过程中。为此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
一般夫妻财产分割发生在离婚时或者离婚后,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允许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在婚内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闫双法官提到,这其中包括“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情形。
此案中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共同财产私下转移,王女士在诉讼时提交了从房管局等部门调取的共有房屋登记状态和产权人信息等证据以证明李先生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闫法官建议,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另一方有这种情形时,若不想立刻就此结束婚姻关系,但又想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益,可搜集相关夫妻共同财产被隐藏、转移、变卖等的相关证据,依据上述规定向法院诉讼维权。
离婚后发现男方曾出轨转移财产可起诉刘女士与郭先生是结婚三十多年的老夫妻,两人生育一子,但随着时间推移,两人感情出现破裂,后协议离婚。离婚后,刘女士得知郭先生在离婚前与一名王姓女子关系暧昧,频繁出入宾馆,还发生了关系。此外刘女士发现,郭先生在离婚前曾私下以他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将两人共有的但在郭先生名下的房屋进行处置。离婚时,刘女士对此事并不知情,而且郭先生婚内出轨,给她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刘女士故此起诉要求分配拆迁安置房屋自己的部分份额,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闫双法官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但需提供另一方对共同财产进行隐藏、转移等私下处置行为的证据。同时,对于婚内一方与第三人同居的行为,另一方在离婚时或离婚后可要求损害赔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法院通过刘女士提交的视频、照片及郭先生的陈述,认定郭先生确有婚内出轨行为,但尚不属于同居。刘女士离婚后仍有权向郭先生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最终法院酌情判处郭先生应予赔偿的数额。
标题:【夫妻共同财产|女子搞卫生发现丈夫小金库200万元!跑到银行一查瞬间寒心】
(_原始标题:杭州女子搞卫生发现丈夫小金库:200万!跑到银行一查,瞬间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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