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好消息!不符合保险合同也能理赔?这正在成为常态( 三 )


保险合同|好消息!不符合保险合同也能理赔?这正在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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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2011年5月7日 , 投保人陈女士在新华保险为李女士投保了一份两年保险 , 附加重疾险 。
2019年1月2日 , 被保险人李女士经医院诊断为下肢骨筋膜室综合症 , 并于当日进行左小腿骨筋膜室切开减张术 。
术后仍有大量肌肉组织坏死 , 感染难以控制 。
于2019年1月18日在全麻下行左下肢膝上截肢术 , 恢复良好 , 现已出院 。
出院后 , 李女士向新华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
2019年4月24日 , 新华保险以不构成赔偿条件为由 , 拒绝理赔 。
保险条款约定的“多个肢体缺失”要求“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
李女士将新华保险告上法院 。
一审法院认为 , 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涉案合同理赔条件过于苛刻 , 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充分告知义务 。
最终判定新华保险需要理赔 。
三、通过案例 , 我们能看出什么?
还有更多与此相近的审判案例 , 鹏哥就不一一列举了 。
通过这些案例 , 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保险合同中对重大疾病中约定治疗手段或者达到约定状态的规定 , 可以无效 。
如果疾病确实很重 , 但并不符合重疾规定的 , 可以尝试走法律途径 。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并不真的是从2019年底才开始公布执行 , 而是从2006年就已经开始执行了 , 2019年底执行的 , 是新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
目前很多法院仍然在使用原有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判案 , 使用最多的仍然是旧《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一条 。
如果新的《管理办法》执行 , 将是第二十三条 。
第一个结论对我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来说是重大利好 。
至少我们可以知道 , 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不理赔 , 我们走法律途径是能成功的 。
第二、三两个结论是告诉我们 , 依据哪条法律、法规 , 我们才能得到理赔 。
谁说保险就一定要看合同办事的?
只要符合通行的医学常识 , 即使不符合保险合同规定 , 一样可以得到理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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