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女子朋友圈对骂两个月!法院判了
本文转自【广州日报】;
朋友圈中
可以无所顾忌地发布言论 ,
甚至辱骂他人、随意“泄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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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广东韶关新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朋友圈辱骂他人 , 侵害对方名誉权纠纷案 , 判决双方在其朋友圈连续七日发布道歉声明 。
两女子在朋友圈 , 对骂两个月
文某和张某是好友 。 2019年10月一天 , 张某发现文某和自己的前夫在一起 , 遂通过电话质问其前夫 , 并与文某发生争吵 。
张某认为是文某的插足导致其婚姻破裂 , 于是在朋友圈中使用粗俗、带侮辱性的言语对文某进行辱骂 , 文某继而也在朋友圈辱骂张某 。
这种情况持续两个多月后 , 文某终于忍无可忍 , 向新丰法院提起诉讼 。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 张某提起反诉 。
法院这样判
【两女子朋友圈对骂两个月!法院判了】法院审理认为 , 公民享有名誉权 ,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 本案中 , 张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多次发布辱骂、侮辱文某言论 , 主观上具有毁损文某名誉的恶意 , 客观上实施了侵害文某名誉的行为 , 最终导致文某在一定范围内社会评价降低 , 应当认定张某侵害了文某的名誉权 。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及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八)赔偿损失;……(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 , 依照其规定 。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 可以单独适用 , 也可以合并适用”之规定 , 文某要求张某停止侵害 , 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请 , 符合法律规定 , 法院予以支持 。
结合本案的实际 , 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在其微信朋友圈连续七日发布道歉声明 。
对于张某的反诉请求 , 法院认为 , 文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上发布辱骂张某言论 , 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 , 无论张某之前是否存在侵害文某名誉权的行为 , 均不是文某侵犯张某名誉权的法定免责事由 , 结合本案的实际 , 法院依法判决文某在其微信朋友圈连续七日发布道歉声明 。
朋友圈非“法外之地”
法官提醒 , 舆论监督权与名誉权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 , 朋友圈也不是“自留地” , 不能任性而为 。 不论是在朋友圈 , 还是微信群、QQ群等网络平台 , 发布言论时均应遵守法律法规 , 一旦越过法律“红线” , 便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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