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欠款1100万元不还 两年转移财产122万元

早报讯 (采访人员吴水保 通讯员尤燕玲)被告人张某澄欠款1100万元不还,在约两年时间里转移财产122万元。日前,晋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澄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被告人张某澄,45岁,泉州人。晋江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3日,经晋江法院民事调解,认定被告人张某澄应返还王某玲借款本金1100万元,该调解书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某澄未履行还款义务,经王某玲申请,晋江法院于次月立案执行,并向张某澄送达执行通知和财产申报通知。但张某澄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晋江法院依法裁定冻结、划拨被告人张某澄相应的银行存款及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
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张某澄先后转移财产给福建某建设有限公司、黄某、张某海,共计122万多元。2019年8月2日,张某澄到晋江市公安局安海派出所投案。2018年11月6日至今,张某澄偿还王某玲合计155万元;其被查封房产通过拍卖偿付给王某玲共计509万多元。
经法庭调查、辩论等阶段,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张某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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