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证罪|指使他人作伪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近日,祁门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朱某、项某妨害作证一案,并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项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妨害作证罪|指使他人作伪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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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制裁动歪心思
被告人朱某的丈夫杨某系黄山区公安分局侦办的“408”涉黑专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于2019年4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刑事拘留,羁押在祁门县看守所;并于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移送黄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自杨某于2019年4月2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刑事拘留后,被告人朱某伙同被告人项某(与杨某是朋友关系)找了杨某涉案的相关证人和受害人,通过打招呼、贿买等方式指使相关证人和受害人作伪证。
触犯法律双双入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项某以打招呼、贿买等方式指使案件相关证人、被害人作伪证的行为均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项某犯妨害作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项某系共同犯罪,作用基本相当,故不予区分主从犯,但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被告人朱某、项某认罪认罚,且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适当,应予以采纳。根据本案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来源:祁门县人民法院
编辑:曹洋
【 妨害作证罪|指使他人作伪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核稿:王盈、李冬旭
【来源:安徽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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