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的新|商业秘密罪怎么量刑,如何规定的?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那么商业秘密罪怎么量刑,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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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罪怎么量刑,如何规定的?
信息的新|商业秘密罪怎么量刑,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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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盛道律师事务所成静婷律师解答:
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 信息的新|商业秘密罪怎么量刑,如何规定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山西盛道律师事务所成静婷律师解析:
商业秘密中的信息的新颖性程度其实差别很大,有的信息的新颖性程度极低,而有的信息的新颖性程度极高,可达到专利法所要求的创新和程度。但不管哪种情形,只要能与本行业普通信息内有最低限度的差异和优点、效益,就具有新颖性,就可构成商业秘密。当然商业秘密的新颖性必须具备客观性,即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的同行业中事实上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实际已经众所周知。
商业秘密的新颖性也是有行业限制的,而且商业秘密所处的地域范围还影响、决定了商业秘密新颖性的有无。商业秘密在地域范围上是有相对性的,也就是在异国是公知的信息,但在他国同行业中并非众所周知的话,亦可在他国成为商业秘密。这是因为,如果要获取、掌握外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就得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或付出多年的经营劳动的代价。
成静婷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通晓国家现行重要法律法规,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务操作经验丰富,热爱律师工作,关注公益法律援助,有很强的正义感和责任心,深受当事人的尊重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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