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基本常识——工伤认定
二:工伤认定
11、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12、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 ,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 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13、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
职工虽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 。 (2)醉酒或者吸毒的 。 (3)自残或者自杀的 。
14、应当由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申请的主体有两类:一是职工所在单位;二十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 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 。
(1)职工所在单位 。 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以后 , 职工所在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认定申请义务 。
(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 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 。 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 , 因此职工本人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 。 如果受伤职工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时很难亲自去办理工伤认定申请等事项 , 工伤职工的近亲属 , 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都可以成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 。 此外 , 作为维护职工权益的专门性群众组织的工会 , 也有权为职工申请进行工伤认定 。
15、应当在什么时间范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办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遇有特殊情况 , 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 , 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 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在此期间 , 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应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16、应当向哪个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 , 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
用人单位在注册生产经营地均为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临时工作人员或农民工 ,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 , 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 。
17、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18、应当如何配合工伤认定受理部门的调查核实?
为确保工伤认定结论的客观公正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 , 可以根据需要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 , 不同的单位和人员应从不同方面给予配合协助 。
被调查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有关人员等应当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 , 如实反映情况 , 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 最后 , 如果经认定机构实地调查后 , 用人单位与职工有不同的主张 , 并且各自提供的材料及证据都不足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 那么此时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工伤职工提供的证据 , 那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材料及证据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
19、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多久能做出认定决定?
按照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 , 并且再起受理的时限内的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 材料完整的 , 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 , 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 , 应当在1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 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的决定 , 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
为了简化工伤认定程序 ,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 , 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 认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方式送达 。 送达对象包括工商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 并同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20、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有哪些要求?
出具诊断证明的医疗机构 , 一般情况下 , 应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特殊情况下 , 也可以是非医疗机构(例如对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实施急救的医疗机构) 。
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的 , 应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承担职业病诊断责任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的 。 应是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委员会 , 或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职业病鉴定委员会 。
21、什么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职工个人无法提交怎么办?
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主要是指劳动合同 。 无法提交劳动合同的 , 应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 , 提交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 , 以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
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 职工应妥善保存相关劳动关系的证据 , 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 , 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22. 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怎么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 ,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其中 , 行政复议是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 , 申请复议的期限为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 。 行政诉讼是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在地法院提起 , 直接起诉为收到不予受理通知或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个月内;经行政复议的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基本常识——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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