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女企业家质疑招标造假被诉敲诈勒索:一审无罪二审改判3年,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

2019年3月18日 , 河北女企业家张艳因质疑招标造假被诉敲诈勒索 , 法院一审判决张艳无罪 。 随后 , 检方提起抗诉 。
今年4月 , 秦皇岛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张艳敲诈勒索罪成立 , 但以案件系两个民营业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的演变产生 , 具有一定特殊性 , 对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 判处有期徒刑3年 , 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后生效 。 秦皇岛中院宣判后 , 将该案报请河北省高院复核 。
9月4日上午 , 秦皇岛中院给张艳送达河北省高院复核的裁定书 , 认定张艳犯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不清 , 撤销秦皇岛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3刑终196号刑事判决 , 发回秦皇岛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河北女企业家质疑招标造假被诉敲诈勒索:一审无罪二审改判3年,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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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秦皇岛市军之友装具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艳 。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女企业家质疑招标造假被诉敲诈勒索
今年51岁的张艳是河北省秦皇岛市军之友装具有限公司(简称:军之友公司)董事长 。 2017年10月19日 , 军之友公司在参与某公司招标采购时 , 因发现其他招标公司报价成规律性差异 , 招标文件的标底出现中标公司的名称 , 对其他公司涉嫌围标串标提出质疑 。 同年10月24日 , 在规定期限内 , 军之友公司向招标单位提出了“其他五家公司报价明显呈规律性差异涉嫌围标串标”的质疑 。
2017年10月底 , 中标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得知张艳递交质疑函一事 , 与其沟通要求撤销质疑 。 经双方协商 , 张艳予以撤回 , 中标公司支付张艳120万元赔偿款 , 先付30万元 , 剩余90万于3个月内付清 , 并写下欠条 。 11月7日 , 张艳向招标单位提出撤回质疑 。 同年11月16日 , 经招标公司核实 , 军之友公司所提质疑情况不够成立 , 鉴于各投标企业在报价上成规律性变化、投标文件存在问题 , 本次招标结果废除 。
2018年2月 , 欠条约定时间到期 , 张某某仍未按时付清90万欠款 。 同年3月 , 张艳发短信表示 , 若钱不到位 , 将把中标公司造假的证据发到招标群中 。
一审判决书显示 , 2018年3月22日 , 张某某安排从银行支取了90万元现金后 , 通知张艳本人取走 , 张艳还写了收条 。 次日 , 张向阳到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海滨路派出所报案 。
2018年4月16日 , 张艳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捕 。 同年11月15日 , 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指控张艳犯敲诈勒索罪 , 向海港区法院提起公诉 。
2019年3月18日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艳无罪 。
河北女企业家质疑招标造假被诉敲诈勒索:一审无罪二审改判3年,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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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8日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艳无罪 。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检察院抗诉二审改判3年
一审宣判后 , 秦皇岛海港区检察院抗诉书认为 ,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 适用法律错误 。 一审法院判处无罪时 , 没有告知检察院 , 未履行告知义务 , 显然程序违法;对被告人张艳的判决未开庭公开进行宣判 , 未通知检察院 , 判决书是直接到看守所送达给被告人张艳 , 显然程序违法 。
2019年12月20日 , 张艳被诉敲诈勒索一案在秦皇岛中院二审开庭 。 辩护律师朱孝顶作了无罪辩护 , 要求二审法院驳回检察院抗诉 , 维持一审判决 。
2020年3月25日 , 秦皇岛中院作出(2019)冀03刑终196号刑事判决 。 该判决载明 , “中标公司答应付给张艳120万元 , 并先行将30万元交给张艳 , 对剩余的90万元按张艳的要求出具了‘业务费’的欠条 。 ”双方的行为均在中标公司作为预中标人 , 招标公司未针对本次招标作出最终处理的基础上进行 。 招标结果废除后 , 张艳在索要90万欠款时以披露造假的方法相要挟 , 足以使中标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产生恐惧心理 。
该判决书还称 , 鉴于本案系两个民营企业在投标过程中演变产生 , 具有一定特殊性 , 较其他典型敲诈勒索社会危害相对较小 , 遵循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判决结果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最后秦皇岛中院判决 , 被告人张艳犯敲诈勒索罪 , 判处有期徒刑3年 , 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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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 , 秦皇岛中院判决张艳犯敲诈勒索罪 , 判处有期徒刑3年 。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河北高院复核后发回重审
张艳的辩护律师朱孝顶告诉上游新闻采访人员 ,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6条规定 , 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 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 第二审维持原判 , 或者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 , 应当依照前项规定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另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8条规定 , 对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的 , 应当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 , 应当作出不核准裁定书 , 并撤销原判决、裁定 ,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9月4日上午 , 秦皇岛中院给张艳送达河北省高院人民法院裁定书 , 河北高院裁定 , 认定张艳犯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不清 , 因此 , 撤销秦皇岛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3刑终196号刑事判决 , 发回秦皇岛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朱孝顶表示 , 河北省高院6月9日就做出了裁定 , 直到9月4日才向张艳进行送达 。 自2018年4月16日至今 , 张艳被刑事拘留已经872天 , 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权利保障远未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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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 , 河北高院裁定 , 张艳犯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不清 , 发回重审 。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法学专家:张艳的行为不具有敲诈勒索性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耿佳宁通过研究认为 , 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表现为以告知恶害(重大不利)相威胁索取财物 。
本案中张艳的行为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 , 张艳向招标单位发出质疑函 , 对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 。 在该阶段 , 张艳提出的质疑确对张某某不利 , 但其提出质疑程序、内容均合法有据 , 且未见任何向张某某索财的行为或意图 。 第二阶段 , 撤质疑是张艳应张某某要求作出对张某某有利、对张艳不利的事 , 并非以施加恶害相威胁 。 故 , 两个阶段都不具有敲诈勒索性质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 , 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案由之一 。 在张艳依法有理由向张某某主张赔偿的前提下 , 当事人可选择诉讼处理 , 也可选择协商解决 。 本案中双方对此已有协商 , 且现有证据显示 , 此项目军之友公司可得预期收益在100万元至160万元之间 , 却因张某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取得 。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 张艳索要120万元事实上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可赔偿范围 。
【河北女企业家质疑招标造假被诉敲诈勒索:一审无罪二审改判3年,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上游新闻采访人员李洪鹏
河北女企业家质疑招标造假被诉敲诈勒索:一审无罪二审改判3年,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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