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穿|聚会时偷拿走朋友手机,被揭穿恼羞成怒打伤人

揭穿|聚会时偷拿走朋友手机,被揭穿恼羞成怒打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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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聚会,看到别人的手机好就 顺手牵羊据为己有,被揭穿后,觉得掉价,还打伤朋友,近日,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盗窃手机并打 人的陈某执行拘役 7 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币一千元。
1992 年出生的陈某,家住盘锦市 大洼区农村,是公司的一名职员。 2019 年 9 月 25 日深夜,陈某与朋友代某等 7 人相聚在某酒吧,边饮酒边侃大山。次日凌晨 2 时许,陈某趁女孩 王某某不备,将其手机揣进衣兜,而 后与王某(另案处理)借故离开。
发现手机不翼而飞后,王某某立 即打电话给陈某,陈某见事情败露, 只好如实承认。不一会儿,陈某让朋 友马某将王某某手机送回。见手机 失而复得,王某某男友代某觉得陈某 做得过分,便打电话质问对方,两人 在电话里发生激烈争吵。
随后,脾气暴躁的陈某,与王某 一 同 返 回 某 酒 吧 ,准 备 与 代 某 算 账。行至某酒吧门前路边时,两人 遇到代某,立即对其拳打脚踢,然后 逃离现场。当日,警方给予陈某行 政拘留二十日、罚款一千元(未缴 纳)的处罚。
经辽河油田总医院法医司法鉴 定所鉴定,代某外伤致左侧鼻骨骨 折、上颌骨额突骨折,为轻伤二级。 2019 年 10 月 15 日,犯罪嫌疑人陈某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警方刑 拘,同年 10 月 26 日被执行逮捕。案 发后,陈某的亲属赔偿代某全部经济 损失 1.5 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 人一处轻伤二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 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 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 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 了公民的私人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 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 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前,被 告人陈某将被盗赃物返还给被害人 王某某,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 后,被告人陈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 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 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 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适用认罪认 罚从宽制度,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 关对被告人陈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 院予以采纳。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 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拘役五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拘 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币一千元。
来源:辽沈晚报
【来源:半岛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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