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上门找人被拒认为遭挑衅,纠集7人持柴刀找面子,围殴时遭反杀算不算正当防卫?( 三 )
小吴的辩护人认为该案是王某峰等人寻衅滋事引发 , 小吴在对方挑衅的情况下为顺从才电话叫人来保护自己 , 主观上不具有约架斗殴的故意 , 在被多人拳打脚踢的紧急情形下 , 持刀反击 , 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 不构成犯罪 。
首先 , 小吴无斗殴故意 , 具有防卫意图 。 案发之前他与王某峰一方素不相识 , 不存在仇恨 , 不存在伤害或者杀害的主观故意 。 如何评判小吴电话叫人的行为 , 是本案其是否具有斗殴故意的关键 。 换位思考 , 设身处地站在小吴当时的情景来判断 , 小吴叫人有前提 , 两次服软后 , 王某峰再次挑衅让小吴叫人来 , 小吴顺从王某峰的要求 , 以为叫人来了就不会被打了 , 谁知电话尚在通话中 , 王某峰一方人员就突然殴打小吴 。 可见 , 难以据此认定小吴主观真的有斗殴的故意 。
其次 , 防卫时机恰当 。 小吴系未成年人 , 在突然面对持刀闯进房间的王某峰等8个成年人时 , 内心的恐惧不言而喻 。 对方多人在言语、暴力威胁后 , 人数上明显占优势 , 率先对小吴使用暴力 , 小吴是在被高强度殴打时 , 才不得不使用折叠刀防卫 。 “我们不能要求小吴只有等到危险切实发生之后 , 再实施防卫行为 , 他的防卫时机是符合的 。 ”
最后 , 没有防卫过当 。 小吴的防卫行为虽造成一死两伤的后果 , 但并非防卫过当 , “结合双方人数情况、工具对比、能力对比来分析 , 从防卫的限度适度看 , 死者罗某身上有一处致命伤在腹部 , 并无其他伤口 , 可见在混乱紧急的情况下 , 小吴并未反复捅刺罗某 , 对方停止殴打时 , 小吴也停止反击 。
“今天(9月3日)上午 , 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 , 要求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 。 ”辩护人表示 , 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 , 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 , 容易混淆 。 实践中 , 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 , 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处理 , 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 , 应当纠正 。 “《指导意见》第九条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 进行综合判断 , 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 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 综合小吴叫人的主客观意图和当时的情景 , 可以认定小吴不具有斗殴的故意 。 ”
“案件正在审查起诉 , 希望检察院不诉 。 ”辩护人表示 , 为防止两个女孩不被骚扰 , 小吴拒绝了王某峰等人的无理要求 , 其目的在于保护两名女生 , 是社会正义、正能量的体现 。
刀刺拳打脚踢的一方 防卫超出必要限度对于这起案件 ,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
正当防卫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且限度必须与侵害相适应 , 如超出限度 , 那么就是防卫过当 , 防卫过当情况下 , 就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
赵良善说 , 本案中 , 王某峰等人集结人员来小吴房间仅是为了寻衅滋事 , 且王某峰等人是在拳打脚踢小吴状态下被刺伤的 , 也就是说小吴采取了小刀刺伤他人的行为进行自我保护 , 但是可能超出了必要限度 , 因为拳打脚踢尚不致死 , 且小吴对双方挑衅目的是知情的 , 小吴本身在预知危险后 , 可以叫朋友帮忙却没有采取报警、求助等多种途径保护自己 , 而是放任甚至是和他人较量 , 所以王某峰的挑衅行为后来实际上演变成了互相斗殴行为 , 小吴完全有可能也是有条件在斗殴开始前避免这场争斗的 。 同时 , 对方行为并非是“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而小吴针对他人拳打脚踢 , 拿刀刺的防卫行为却造成了他人死亡、受伤人数较多的结果 , 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更加合理方式防卫 , 例如请求同伴报警等 , 所以 , 本案中 , 防卫可能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 , 属于防卫过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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