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常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什么是工仿和工伤保险?
工伤 , 又称“工作伤害”“职业伤害” , 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 工伤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程序进行认定 。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 , 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一 , 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 或是患职业病 , 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 , 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 。 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 , 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
2.目前国家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形式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 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 具有强制性的特征 , 因此必须执行 。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 , 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 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 ,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国家根据宪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 用来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 , 能够从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 。
2003年4月27日 , 《工伤保险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 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 2010年12月20日 ,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 新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3、参加工伤保险有什么好处?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 , 不仅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各项待遇 , 而且在相关部门的监督、督促下 , 能有效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足额获得条例规定的各项待遇 , 包括获得从工伤保险基金长期领取的待遇 , 从而解决职工工伤维权难、待遇落实难、长期待遇得不到保障等问题 。
4、哪些单位必须为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 都要依法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 缴纳工伤保险费 。 如果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却没有参加 , 政府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责令其限期参加 , 补缴工伤保险费 , 并且追加保险费的滞纳金;对逾期仍然不参保缴费的 , 并处罚款 。 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 , 工伤职工的医疗、待遇等费用都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
5、参加工伤保险 , 职工个人需要缴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 , 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 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 , 职工个人不缴费 。 如果有的职工不是全日制从业人员 , 他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 , 那么他就业的各个单位都要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如果这样的职工发生了工伤 , 工伤保险责任由他正在工作时的受到伤害的单位负责 。
6、建筑业等流动性大的单位职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 像建筑企业这类使用农民工较多、职工流动性大的企业 , 因为职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 , 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有义务为每个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
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 , 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 , 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 ,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
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 , 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
对未提交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建设项目 , 视为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不到位 , 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
7、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证明骗取 工伤保险待遇的 , 或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 金支出的 ,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 , 并且按照骗取金额2倍 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情节严重 , 构成犯罪的 , 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8、职工发生工伤后该怎么办?
(1)工伤认定 。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 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 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 具体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
(2)工伤医疗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 , 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 参保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3)工伤康复 。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 , 符合规定的 ,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4)劳动能力鉴定 。 职工发生工伤 ,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 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 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
(5)工伤保险待遇 。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经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 ,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的待遇、工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的待遇及因工死亡待遇 。
7、工伤职工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维权?
(1)劳动仲裁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 , 按照处理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
(2)行政复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 , 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 , 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
(3)行政诉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 , 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 , 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对工伤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 自收到诉讼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8、如何联系社保部门咨询或者处理社保问题?
联系社保部门可以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电话“12333” 。 也可以直接前往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服务窗口 , 现场咨询或办理相关业务 。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常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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