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网|三部门出手!不能“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

作者:张尼
3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外公布 。 这份文件 , 对备受公众争议的诸多“正当防卫”话题给出最新、最权威解释 。
对妨害安全驾驶等违法犯罪行为可实行防卫
本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对不法侵害的具体理解作了规定 。
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 , 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 , 也包括违法行为 。 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 。
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 , 可以实行防卫 。
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 , 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 。 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 可以实行防卫 。
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 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 , 可以实行防卫 。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根据《指导意见》 ,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 , 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 , 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 , 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在财产犯罪中 , 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 , 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 , 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 , 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
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 , 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 , 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 , 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 , 不能苛求防卫人 。
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 , 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 , 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 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根据《指导意见》 ,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
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 , 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 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
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 , 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 , 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 可以进行反击 。
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指导意见》明确 , 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 。
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 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 , 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
此外 , 要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 。
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 , 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 , 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 , 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
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 , 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 , 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 , 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
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 , 要看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指导意见》明确 , 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 , 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 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 , 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
因琐事发生争执 , 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 , 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 , 或者一方先动手 , 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 , 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 , 冲突结束后 , 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 , 对方还击 , 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 , 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 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 , 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
认定防卫过当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为统一法律适用 , 《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 , 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 , 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 。 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 , 不属于重大损害 。
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 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指导意见》提出 , 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 , 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 , 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
对于因侵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不法侵害 , 或者多次、长期实施不法侵害所引发的防卫过当行为 , 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 , 以确保案件处理既经得起法律检验 , 又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
这些情况下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依照《指导意见》 , 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 , 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 , 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 有关行为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 应当适用一般防卫的法律规定 。
此外 , 《指导意见》要求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 。
【中国新闻网|三部门出手!不能“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 , 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 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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