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的刑讯逼供,谁来举证,如何负责?一文读懂

现实中的刑讯逼供 , 谁来举证 , 如何负责?
9月2日上午 , 蒙冤近27年获无罪释放的张玉环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 , 申请总额达到2234余万元 。 其中 , 张玉环称在刑警队遭受刑讯逼供 , 至今双手、大腿上还有当初被吊打、狼狗撕咬留下的伤疤 。 因长时间羁押佩戴戒具 , 他的右脚已严重变形 , 后续仍需要矫正治疗 。 因此 , 他向江西高院请求赔偿侵犯健康权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100万元 。
罗翔教授在此前评论张玉环案时指出 , 在一些类似案件中 , 即便认定刑讯逼供的存在 , 司法机关都会因为刑讯逼供已经过追诉时效而不再追诉 。
刑讯逼供案究竟如何认定?公开审理的案件有什么共同特征?“刑讯逼供罪”被如何定义?又结果如何?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通过梳理裁判文书网上与刑讯逼供相关的案件 , 试图找出一个答案 。

裁判文书中的刑讯逼供案
和常见诸报端的重大冤案不同 , 裁判文书网中以“刑讯逼供罪”判罚的案件中 , 受害人常因为“盗窃”、“斗殴”和“诈骗”这类相对轻微的罪行被抓捕 , 其中盗窃案更是占了绝大多数 。
在许多案件中 , 被害人常常是不完美的 , 这似乎为“刑讯逼供”下了“正义”的注脚 。 但是 , 刑讯逼供仍然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刑讯逼供罪 , 基本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如果出现致人伤残、死亡的特殊情况 , 则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 从裁判文书网的案件来看 , 轻伤以下判刑灵活 , 如果达成和解 , 赔偿到位 , 有很大几率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
刑讯逼供认定的模糊地带
然而更多情况下 , 刑讯逼供的认定处于一种暧昧模糊的状态 。
研究指出 , 2015-2016年度审结的案件中 , 有2858个案子的被告人提出受到了刑讯逼供 , 但仅在174个案件中法院认定因刑讯逼供被告人的口供无效 , 不作为最终裁决的证据考虑 , 这只占全体案件的6.1% 。
在被告人提出受到了刑讯逼供的案件中 , 辩方提供了证据的案件仅占两成 。
然而 , 缺乏证据却成了法院不予认定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之一 。 其中一例的裁判理由认为 , 被告人身上的淤青是抓捕中形成的 , 侦查人员依法进行审讯 。 因现有证据不足 , 故认定审讯过程中不存在刑讯逼供 。
研究指出 , 在现实中 , 当侦查人员意图对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时 , 并不会告知自己的身份信息 , 而被告人羁押于封闭空间内 , 也会丧失自己身处何时何地的概念 。 此外 , 还有一些可以使被害人痛苦却不会留下伤痕的刑讯逼供手段 。 而这也是辩方很少能提供证据的原因之一 。
即便如此 , 有研究整理2013至2017年间提及“非法证据”的案件发现 , 刑讯逼供已跃升为近年来法院排除被告人口供(认定被告人的审讯口供无效)的首要理由 。
【现实中的刑讯逼供,谁来举证,如何负责?一文读懂】法律中的刑讯逼供
近年来 , 不断有冤假错案被纠正 。 在这些案件中 , 刑讯逼供迅速为悬案画上句号 , 却放走了真正的罪犯 , 也夺走了蒙冤者的人生 。 因此 , 法律和相关规定也越来越重视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 。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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