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首创多项科技创新规定,价值不限于一地

首次立法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 允许港澳高校和科研机构申请内地科技项目 , 首个确立公司“同股不同权”制度……8月30日 ,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发布表决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 其中不少制度设计均为国内首创 , 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
【深圳首创多项科技创新规定,价值不限于一地】从一个边陲小镇发展成为一座充满魅力的国际化城市 , 深圳40年的惊人转变背后 , 离不开科技创新 。 科技创新堪称引领深圳持续奔跑的第一动力 , 而人才则是深圳争当科技创新领跑者的最大资本 。
《条例》之所以引人注目 , 一方面 , 它透露了深圳不以现有成绩为满足的雄心 , 让人印象深刻;另一方面 , 在创新驱动成为国家战略的背景下 , 怎样给人才松绑 , 如何为创新赋能 , 是一个重大问题 , 而深圳运用特区立法权先行先试 , 其宝贵探索无疑将为解决这一问题积累经验 。
看一个地方经济是否富有潜力 , 中小微企业是重要的参照物 。 40年来 , 当下深圳不少享誉世界的著名企业几乎无一不是由小微企业蜕变而成 , 而在当下 , 仍然有无数包括科技人员在内的大量逐梦人来到深圳 , 开办企业 , 为理想而奋斗 。 小微企业众多 , 正是深圳活力的见证 。 但小微企业开办之初往往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 , 而在获得外来投资之后 , 如何保障创始人的权益又是一个新的难题 。
同股不同权制度的重要性就体现在这里 。 对企业特别是初创的科技企业来说 , 公司的创始人掌控企业发展的方向至关重要 , 但随着企业的不断融资 , 外部资金的持续投入必然会稀释创始人的股权 。 如果同股同权 , 那么创始人持有的股份比例会越来越微不足道 , 就可能渐渐失去对企业的控制 。 “同股不同权”这种“双层股权结构”则有利于成长性企业直接利用股权融资 , 同时又能避免股权过度稀释 , 确定企业稳定发展 , 无论是对企业自身还是对保护创始人的利益都是利好 。
2019年6月 , 在最高法《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 , 首次从司法的层面肯定了“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治理安排 。 现在 , 《条例》允许在深圳注册的科技企业实施“同股不同权” , 在扩大企业股权融资渠道的同时保护其稳定发展 , 肯定会受到科技创新企业的青睐 。 如果实施效果不错 , 则有望在全国推广 , 从而吸引更多的资金投资中国早期科技创新企业 。
长期以来 , 产学研结合不紧、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被认为是制约我国迈向科技强国的障碍 。 其中的缘由无非两个 , 一是高校和科研机构看重理论成果却对成果应用持轻视态度 , 认为成果的转化与自己无关 。 二是就制度而言 , 对成果转化缺乏应有的激励 。
有鉴于此 , 《条例》规定建立科技人员双向流动制度 , 允许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并取得合法报酬 , 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新创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也可以聘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管理人才、科技创新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或者兼职研究员 , 同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设立技术转移部门 , 引入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发明披露、价值评估、专利申请与维护、技术推广、对接谈判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 其要旨都在于为人才松绑 , 使智力劳动获得合理回报 。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是一个地方的法规 , 但其价值和意义却不局限于一地 。 在条例出台之后 , 当务之急自然是继续利用好深圳特区立法权尽快推行 , 其次是要对一些比较复杂的问题明晰化 。 如关于同股不同权制度 , 哪些公司符合条例所说的科技企业的标准 , 注册时“同股同权”的企业能否转为“同股不同权” , 在转化过程中又如何平衡好创始人和投资者的利益 , 显然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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