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息|工信部:未经用户同意,任何机构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打商业性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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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鲸TMT频道8月31日讯 , 据工信部网站消息 , 工信部就《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其中 , 规定明确: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 , 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 , 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 。 用户未明确同意的 , 视为拒绝 。 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的 , 应当停止 。
征求意见稿提出 ,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预警监测、大数据研判等机制 , 通过合同约定和技术手段等措施 , 防范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发送的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的商业性电话 。
此外 , 工信部组织建立全国统一的“谢绝来电”平台 , 引导相关组织或个人尊重用户意愿规范拨打商业性电话 。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依托“谢绝来电”平台提供“谢绝来电”服务 , 采取便捷有效的方式登记用户关于商业性电话的接收意愿 , 并依据用户意愿和双方协议约定提供防侵扰服务 。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短信息服务和语音呼叫服务行为 , 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 促进短信息服务和语音呼叫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和语音呼叫服务 , 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的短信息服务和语音呼叫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接入的短信息服务和语音呼叫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
第四条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和语音呼叫服务的 ,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 不得利用短信息服务和语音呼叫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
第五条鼓励有关行业协会依法建立健全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的自律规范 , 引导和督促会员严格执行 。
第二章 服务规范
第六条经营短信息服务或语音呼叫服务 , 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的接入服务及通信资源 。
第七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接入其网络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接入号码、接入地点、业务类别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 并在信息发生变更的10日内予以更新 。
第八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应留存短信息服务、语音呼叫服务有关原始计费信息 。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留存相关信令信息 。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服务系统中记录短信息或语音呼叫的发送和接收时间、发送端和接收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用户订阅和退订情况 , 以及端口类短信息内容、平台类电话录音 。
上述信息除信令数据外应当保存至少5个月 , 信令数据至少保存1个月 。 用户订阅和退订情况应当保存至与用户服务关系终止后5个月 。
第九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批准的电信网码号结构、位长、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码号 , 不得擅自改变位长、用途和使用范围 , 不得擅自变更、隐藏、冒用电信网码号 , 不得发送缺少或者含有虚假、冒用发送端电信网码号的短信息或语音呼叫 , 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出租电信网码号 。
第十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服务规则 , 并将与用户相关的内容通过服务合同或者入网协议等方式告知用户 , 重要内容应在显著位置予以标示 , 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用户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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