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前夫被法院强制执行,母女居住的前夫名下的房屋被查封,必须被执行吗?

2009年,小张与前夫小王协议离婚,约定在小王名下已有抵押的共有房屋归小张所有,由小张母女生活使用,未过户。后,小王因在 2017年欠小刘的借款被法院判决执行,法院查封了该房屋。小张母女惴惴不安,担心房子拍卖后无处容身。
【 法院|前夫被法院强制执行,母女居住的前夫名下的房屋被查封,必须被执行吗?】这实际涉及到小张对该房是否享有所有权以及能否足以排除执行的问题。那么,这种情况下,该房产能继续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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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从离婚协议的内容上看。小张与前夫小王协议离婚约定涉案房屋归小张所有,该约定是就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分配的约定,是双方对自己共有财产的处分,既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也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公共利益,其处分应合法有效。在涉案房屋办理过户登记之前,小张当然享有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该请求权足以排除执行。
第二,从欠款成立时间上看。该请求权要早于小王与小刘因借贷纠纷所形成的金钱债权。离婚协议签订在先,是 2009年,而小王与小刘借贷发生在 2017年,时间上前后相隔数年。显然小张与小王不存在借离婚协议处分财产逃避小王与小刘之间债务的主观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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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从内容上看。小张的请求权系针对涉案房屋的请求权,而小刘的债权为金钱债权,并未指向特定的财产。在小张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的前提下,其要求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也应当优于小刘的金钱债权。
第四,从性质上看。小王与小刘之间的金钱债权,系小王与小张的婚姻关系解除后发生的,属于小王的个人债务。在该债权债务发生之时,涉案房屋实质上已经因小王与小张之间的约定而不再成为小王的责任财产。因此,在小王与小刘之间金钱债权形成的过程中,涉案房屋都未影响到小王的责任财产。在此意义上,小张的请求权即使排除小刘债权的执行,也并未对小刘债权的实现形成不利影响。
第五,从发生的根源上看。诉争房产系小王与小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解除之时约定诉争房产归小张所有。从功能上看,该房产具有为小张与和其女提供生活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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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亦有情,岂会因为欠款而剥夺母女的居住生活。您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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