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明星祝福视频产业链调查:商家要求避开代言字眼,有明星仍陷风波( 三 )


4月27日 , 董浩发布辟谣信息称 , 收到网友私信询问自己是否为某资金盘做代言广告 , 他声明自己从未接过类似的代言 , 而有商家企业利用其祝福视频作为代言广告 。 他表示 , 个人的祝福只是希望企业越来越好 , 对于没有授权乱用肖像、视频作为宣传的任何个人和机构 , 其工作室会保留相关诉讼权利 。
另一知名主持人杜海涛也曾因给P2P平台“网利宝”做宣传 , 被网友“问责” 。 7月11日 , 杜海涛工作室回应 , 其曾在2018年通过广告代理商进行拍摄中插广告的短期合作 , 未直接签过代言合同 , 如今合作早已结束 。
李俊慧向南都采访人员表示 , 虽然杨迪、董浩、杜海涛与特定平台或公司没有直接签署代言广告协议 , 但如果他们客观上拍摄、录制对特定产品作“推荐、证明”的视频 , 并允许相关平台公开播放 , 其客观上也是实施了“广告代言”行为 , 理应承担相应的代言责任 。 同时 , 如果相关厂商拿明星录制的祝福视频 , 放在其具有广告性质的视频中 , 明星可以考虑要求相关厂商 , 就滥用明星形象或肖像的做法 , 承担侵权责任 。
律师:加强规制推荐责任 , 明星也应洁身自好
南都采访人员注意到 , 除代言产品、录制祝福视频外 , 目前明星和商业品牌的合作 , 还有直播带货、“翻包”、街拍私服等多种形式 。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米新磊表示 , 在实践中 , 各种形式的商品推荐行为是否属于广告代言行为存在一定分歧 。 “如果根据广告法的相关定义 , 实际上这些也应该纳入广告法管辖的范围之中 。 ”米新磊指出 , 目前 , 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这些新兴的推荐形式 , 监管方面相对比较宽松 。 其认为 , 如果在之后发展的过程中出现问题比较多 , 这些形式将会得到进一步进行规制 。
具体而言 , 广告代言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哪些?例如 , 相关商品、服务出现问题 , 代言人是否可免责?
李俊慧向南都采访人员介绍 ,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 , 应当依据事实 , 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 “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或“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代言人的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因此 , 广告代言人 , 不论是明星 , 或是其他机构或单位 , 只要对他们未使用的产品或服务作推荐 , 其收取的广告代言费用 , 就涉嫌构成‘违法所得’ , 如果其对参与的广告明知或应知涉嫌虚假 , 依旧代言的 , 其据此获得的收益也属于‘违法所得’ 。 ”李俊慧说 。 他还指出 , 在直播带货形式下 , 明星的带货行为 , 也可以认定为一种“新型的销售商” , 与相应的直接销售平台应承担共同的产品质量责任 。
日前 , 上海二中院终审审结了消费者诉“九球天后”潘晓婷代言“中晋系”理财产品涉虚假广告索赔一案 。 因难以直接认定潘晓婷对涉案广告为虚假广告存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 , 也没有证据证明潘晓婷牵涉在集资诈骗罪中 , 上海二中院最终未支持“中晋系”集资诈骗案中受害人的赔偿请求 。
李俊慧建议 , 抛开法律规定来看 , 明星更应“洁身自好”、“珍惜羽毛” , 对自身的名誉、信誉、形象或公众影响力倍加爱惜 , 避免个人形象被恶意滥用 , 对未收取费用或代言费用的公益性质的祝福视频 , 被厂商用以广告宣传的 , 应及时发声向社会或公众澄清 , 并积极追究相关厂商的侵权责任 。 对于自身因广告代言可能给公众造成的风险或不便 , 要及时澄清或提示风险 。
出品:南都新业态法治研究中心
采写:南都采访人员 吴佳灵 实习生 郭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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