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萝卜章罗生门|信托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还有多远?( 二 )


焦点三:《九民纪要》对非标业务和通道业务的法律空白是否有所填补?最高法院今年1月出台的《九民纪要》第93条首先界定了通道业务的定义 , 即 , 当事人在信托文件中约定 , 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 , 自行承担信托风险 , 受托人仅提供必要的事务协助或服务 , 不承担信托财产管理职责的 , 应当认定为事务类信托或通道业务;其次 , 将通道业务中存在的“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实质 , 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 , 或者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等信托业务”(下称“非法通道业务”) , 与符合监管政策的通道业务(下称“合规通道业务”)区分开来;再次 , 对于非法通道业务 , 在过渡期内 , 如果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 认定其有效;最后 , 给出了认定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责任划分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 。
张志胜介绍 , 《九民纪要》93条专门对通道业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过渡期 , 并利用“无效行为有效化”处理 , 填补了规则空白 。
《九民纪要》第91条还明确 , 信托合同之外的当事人提供第三方差额补足、代为履行到期回购义务、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 , 其内容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 ,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 。 其内容不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 , 依据承诺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 并根据案件事实情况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 (编注:差额补足承诺是指在基础资产不足以根据交易文件的约定在相应的兑付日支付完毕当期预期收益或应偿还本金时 , 由差额付款承诺人对差额部分承担承担补足义务的特别安排 。 实践中 , 差额补足承诺在分级金融产品中被广泛采纳使用 , 用以降低优先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 )
焦点四:信托通道连接投资方和融资方的模式过去受到广泛欢迎 , 被普遍运用 。 但一旦陷入法律纠纷 , 案情往往较为复杂 , 投资者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维护自身利益?是否应引入集体诉讼?张志胜称 , 《九民纪要》72条规定了信托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明确告知产品性质、用途、风险 , 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 74条规定产品发行者和销售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 77条规定了赔偿责任范围:以本金加利息为原则 , 以业绩利益赔偿为例外(存在欺诈时) , 但是 , 该条明确规定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规定 。 投资者目前还不能通过集体诉讼方式维权 , 但是 , 类比近期实施的证券投资集体诉讼制度 , 信托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在将来极有可能实现 。
焦点五:“刑民交叉”的案件中“先刑后民”的原则确立 , 其法理的依据是什么?九民会议纪要中 , 对“刑民交叉”的案件中涉众型经济犯罪又是如何规定的? 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纪格非告诉澎湃新闻 , 这一原则已存在很多年了 。 依据其一 , 刑事案件的处理涉及到基本的人身自由 ,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也比较高 , 会给后面的民事案件查清事实上提供很多便利 。 其二 , 在刑事案件中 , 我们国家刑事诉讼程序在功能上具有整合民事赔偿或者是对受害人救济的功能 , 所以如果是刑事案件先处理 , 可能会部分地简化民事案件的工作内容 。 所以在这两个基础上 , 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 , 法官们比较倾向于遇到刑民交叉问题 , 刑事案件先行处理 。 但是这个原则的确立并没有法理上特别坚实的论证 , 而且从最高法院的一切司法解释里面来看 , 也在逐步地弱化和缩减刑事案件先行处理的适用范围 , 让民事案件也有先行处理的可能 。
纪格非进一步指出 , 对涉众型的这种经济案件无论是实践中还是九民纪要的精神 , 都是要坚持“先刑后民” 。 如果遭受损失的投资人要求赔偿的话 , 因为刑事诉讼里也规定了赔偿的程序和措施 , 他们首先是要通过刑事程序就要获得赔偿 。 如果是刑事案件没有立案 , 公安机关不给立案的情况 , 通过民事程序来解决这个问题 , 按照九民纪要的规定也是允许的 。 如果投资人不想通过起诉集资方来获得赔偿 , 这个案件还有担保人的话 , 通过起诉担保人也是可以获得赔偿的 , 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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