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教师提离职被索赔42万 双方相持不下僵持将近一年( 三 )


签署协议是否等于默许赔偿规定?
忻州师院新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强调 , 学校为培养贾某青进行了大量投入 , 且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及《晋升职称协议书》 , 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且不违反事业单位用人的相关规定 , 协议合法有效 。 贾某青提出解除人事关系 , 应依约返还和支付学校相关费用 , 共计42.0504万元 。
贾某青也向澎湃新闻证实的确签署了这两份协议 , 并解释当时学校没有当面直接把《离职管理暂行办法》拿出来 。 "当时我没有离职的想法 , 自身的法制观念也比较薄弱 。 "
一般情况下 , 签署协议是否等于默许赔偿规定?"两者并不冲突 , 这要看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 "翟振轶解释 , 不管是劳动合同还是一般的合同 , 只要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就会导致合同失效 , 即使签订合同时是自愿的 , 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 。 合同失效具有溯及力 , 合同自始无效 。
所以 , 归根结底还是《协议书》、《晋升职称协议书》及《离职管理暂行办法》这三份文件涉及到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
追溯到忻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3月份的裁决书 , 其中提及:经审理查明 , 庭审中 , 忻州师院和贾某青均提交了证据《离职管理暂行办法》 , 作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双方应当执行 。
双方于2018年9月6日签订《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只要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双方应当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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