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定格15.4%,高利贷将成历史

◎ 文《法人》全媒体采访人员 曹萌
降了!8月20日 ,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定格在了15.4% , 这只悬在民间金融圈许久的靴子终于落地了 。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 相比此前人们常说的24%和36%两条红线大幅下降 。 但为何该利率上限会定在15.4%?这一标准又会给消费者、出借人带来哪些影响?一时间均成为了争论焦点 。
15.4%的由来
民间借贷在我国由来已久 , 其利率规制最早可追溯至西周时期 。 而随着朝代更迭 , 民间借贷利率也随之演变 , 从汉代一度高达100%的“倍称之息” , 到明清两代36%的年利率红线 , 执政者一直将其视作社会经济秩序的基石 , 对其管控从未懈怠 。
新中国成立后 , 随着社会环境、经济形势的变化 , 民间借贷利率规制不断适应调整 , 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 。
1952年 , 虽然此时为建国初期 , 百废待兴 , 民间借贷利率问题并未凸显 , 但最高人民法院依然颁布了《关于城市借贷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解答》 , 其中明确规定私人借贷利率一般不应超过3分 。
1978年 , 改革开放后 , 计划经济逐渐转向市场经济 , 而伴随着国内经济的高速发展 , 民间借贷也逐步兴盛 , 成为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重要补充 , 进一步放宽民间借贷利率标准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
1991年 , 为进一步明确民间借贷利率标准 , 在慎重论证后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 ,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 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 , 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 超出此限度的 , 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 ”这也正是民间借贷利率“四倍红线”标准的最初由来 。
2012年 , 中国人民银行多次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 , 金融领域利率市场化改革明显提速 。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放开了银行贷款利率管制 , 2015年放开了银行存款利率管制 , 市场在利率定价中的自律机制逐渐发挥作用 。
在此背景下 ,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其中有关民间借贷利率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 ,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 , 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 ”这也就是经常被人们提起的“两线三区” , 即24%和36%的两条红线 , 及其划分出的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和无效区 。
然而 , 随着我国市场竞争越发激烈 , 民间借贷俨然成为了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 。 但由于其利率上限过高、边界模糊等原因 , 时常会引发“高利贷”、“套路贷”和“校园贷”等社会问题 。 因此 , 民间借贷利率有待进一步规范 。
2020年5月28日 , “禁止高利放贷 , 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明确写入民法典 。 此后 , 民间借贷利率便拉开了新一轮调整大幕 。
7月22日 ,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正式发布 , 其中第十三条明确指出 , 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 , 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 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
一时间 ,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将降至何处成为了专家、学者 , 乃至整个民间金融圈讨论的热点 。
8月20日 , 这一悬念终于落地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其中民间借贷利率作为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 , 其上限被重新规定 , 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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