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还在为申请“继续执行”的担保费用发愁吗?保险公司可提供担保

担保|还在为申请“继续执行”的担保费用发愁吗?保险公司可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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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上午,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执行局法官俞惠琴的面前,一起执行案件的申请人与某保险公司当场签署了执行责任保险合同并提交法院备案。 上海长宁法院作为上海基层法院首次采用“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保单方式 ,强力推进执行财产变现工作,确保涉案房屋如期上网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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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是以申请执行人为被保险人,以被执行人、执行异议提出方为关系人,在保险期限内,因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继续执行存在错误,给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的,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它作为一款创新保险险种, 当事人可以购买保单的较小代价,推进财产变现确保自身权益尽快实现 ,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此次保单的成功落地对上海地区有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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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这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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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表示将自愿提供担保,尽快重启拍卖,但苦于资金周转而一时难以提交充分有效的财产担保。
鉴于本案涉案标的大,结合当事人的实际状况,上海长宁法院执行局在申请人与保险公司间搭建沟通平台,协调推进,采用“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保单方式,最大程度排除了干扰,确保执行财产处置工作顺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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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保险公司成为担保人有何意义?申请人为何会选择这种担保方式呢?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往往会利用执行程序恶意干扰或阻挠生效法律文书的正常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往往无力承担高额的担保费用,导致执行陷入僵局,自身的权益也无法实现。面对这种困境,如何实现多途径多手段来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好双方当事人利益,确保胜诉权益实现,就成为了执行法院亟需解决的难题。
通过“继续执行责任保险”,引入保险制度,平衡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申请人利益,化解执行风险,避免造成执行僵局,破解执行财产长期难以变现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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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担保|还在为申请“继续执行”的担保费用发愁吗?保险公司可提供担保】文字:曾晓琳 王雨堃
图:金文斌
责任编辑| 邱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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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浦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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