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下调了,放出去的借款该如何处理?

新司法解释自2020年8月20日起实施 。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规定 , 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为借款合同成立当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
1.借款合同自实际交付本金之日成立;
2.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一年期LPR”)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即每月都有个标准 。
也就是说 , 司法保护利率的上限并非是一个固定比例 , 不是像市场上传言的15.4% , 而是根据“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变化而每个月变化的 , 取决于实际交付借款当日的标准 。
举例:
假设出借人2019年8月21日签订借款合同 , 当日一年期LPR为4.25%;2019年9月21日实际交付借款 , 当日一年期LPR为4.2%;那么 , 该笔借款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以实际出借借款日即2019年9月21日的标准四倍计算 , 即年利率4.2%×4=16.8% 。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下调了,放出去的借款该如何处理?】假设该笔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为年利率15% , 那么15%的利率法院会全额支持 。 假设该笔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为年利率24% , 那么法院只能支持16.8%!剩余7.2%的利息出借人就无法向对方主张了 。
二、对于新政出台前已经放出去的借款 , 该如何计算利率上限?
根据实际交付借款本金的日期确定利率上限:
1.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后出借的借款 , 按实际交付借款当日的一年期LPR四倍计算 。
2.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出借的借款 , 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
举例:
出借人在2018年7月1日实际交付借款 , 该笔借款的司法保护上限取决于出借人什么时候向法院起诉 。 假设出借人于2020年8月21日起诉 , 当月一年期LPR为3.85% , 则该笔借款的司法保护利息上限可以参照3.85%×4=15.4%(年利率) 。 假设出借人拖到2020年9月22日起诉 , 假设当月一年期LPR为4% , 则该笔借款的司法保护利息上限可以参照4%×4=16%(年利率) 。 晚起诉造成出借人可以增加司法保护利率的上限!当然 , 如果9月份利率下调 , 则出借人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也随之下调!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可参照”起诉时的一年期LPR四倍计算 , 即法院也可以不参照起诉时的一年期LPR四倍计算!实际审判时 , 法官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三、对于已经放出去的借款 , 司法保护利率上限会变化吗?
这取决于出借借款的日期!
1.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后出借的借款 , 因此时每个月都有一年期LPR标准 , 故此时借款的司法保护上限不会变化 , 固定为该月一年期LPR标准的四倍 。
2.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出借的借款 , 因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 , 故该笔借款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会随着起诉月份的不同而对应不同的标准 , 会发生变化 。
四、同时出借多笔借款的情况下 , 如何确定司法保护利率上限?
应当分别计算每笔借款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 , 然后合并计算利息 。 原告起诉时需要准备一张利息计算表 , 分别计算并合并汇总 。
五、对于新政出台前已经放出去的借款 , 如利率超过上限 , 对方是否能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利息?
旧司法解释规定 , 年利率24%-36%期间的利率为自然利率 , 该段范围内的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后不得要求返还 , 但如果没有支付借款人不得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
但新司法解释中只笼统规定:“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 ” , 删除了自然利率的规定 。 仅从字面理解 , 对于出借人已经收取的超过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利息 , 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可通过起诉借款人的方式索要已支付的利息 , 或者从剩余拖欠的本金中扣除!
当然 , 实务中这种做法可能引起诸多争议!笔者个人感觉 , 最高院后续会出台补丁修复这个矫枉过正的规定 。
六、对于新政出台前已经判决的案件 , 是否能凭新的解释改判?
不能改判!
新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 , 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 适用本规定 。 ”
故以法院受理案件之日为界限 , 在新政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 , 按原先的规定年利率24%操作 。 在新政之后受理的案件 , 按新规定执行 。
因此 , 对于新政之前已经判决的案件 , 只能按照过去的规定确定是否适用法律错误 , 而不能依据新政判断是否能改判 。
七、新政的出台对于现在已经审理的借贷纠纷案件有影响吗?
没有影响!
如上文所述 , 以法院受理案件之日为界限 , 在新政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 , 按原先的规定年利率24%操作 。 在新政之后受理的案件 , 按新规定执行 。
这里提醒各位出借人原告注意!已经起诉的案件轻易不能撤诉 , 一旦撤诉之后再立案 , 就得适用新政的规定了 。
八、新政对金融机构有没有影响?
暂时没有影响 。
无论是就司法解释还是新司法解释均只针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 , 不适用司法解释 。
因此司法解释规定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对银行、信托、典当行等金融机构没有约束力!
当然 , 银保监会将来可能会根据新司法解释的精神也出台新的金融利率规则 , 规定金融机构利率的上限 , 届时就对金融机构产生影响了 。
九、新政出台后 , 对刑法认定“高利贷”行为是否有影响?
暂时没影响 。
刑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 对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行为认定为“高利贷” 。
本次司法解释属于民事法律规定 , 不能改变刑法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 。 因此 , 对于目前借贷利率高于15.4%但低于36%的借款 , 并不属于刑法意义的“高利贷”!
当然 , 将来司法机关是否将“高利贷”的利率标准也相应调低 , 那就不得而知了 。 即使将来调低 , 对现在的行为也没溯及力 。
十、新政出台后 , 对整个市场的影响?
笔者个人认为 , 最高院此次出台司法解释非常仓促 , 完全没有估计整个借贷市场的资金现状 。 出于理性人假设 , 对于目前市场上的出借人而言 , 在得知司法保护利率上限大幅上调后 , 第一反应肯定是尽快收回借款!因为资本是逐利的!市场上高于年利率15.4%的投资比比皆是 , 根本没必要承担坏账的风险 。 而对于借款人而言 , 本身就很难取得银行贷款 , 如果没有民间资金“救急”的话 , 恐怕无法熬到生意起色的那一天!
而因为新司法解释对整个国家都有影响 , 导致借款人在归还借款后很难从其他地方取得新的借款 , 毕竟天下所有的出借人都是一个心态 , 由此导致旨在保护实体行业企业的新司法解释 , 可能会害了一批企业 , 导致好心办坏事......
十一、已经放出去的钱该怎么处理?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政 , 各位资方大佬也不要过于紧张 , 还是应当顺其自然!对于已经放出去的钱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循序渐进 , 逐渐将出借的借款回笼 , 将来选择相对优质的客户继续放单 , 资质较差的客户可以放弃了;
2.对于一时难以取回的借款 , 与借款人协商 , 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增信的措施以换取降低利率的条件;
3.对于信用极差的客户 , 建议立即起诉 , 早日取回借款 。 因为此时不起诉 , 等其他债权人将借款取走后 , 就无法讨回借款了;
4.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出借的借款 , 选择合适是时机起诉 , 即等到一年期LPR处于较高位置的时候起诉 , 以适用较高标准的利率上限 。
十二、今后该如何继续放贷?
1.建议今后谨慎考虑是否从事放贷行业!国家打击高利贷的决心非常坚决 , 没必要顶风作案!可以考虑投资其他行业 , 比如股权投资等;
2.如果执意要继续从事放贷行业 , 可以考虑通过信托、典当行等具备金融牌照的渠道放贷 , 以规避新司法解释的限制;
3.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变相借贷 , 以规避利率上限的限制 , 比如通过股权转让并回购的方式等 。 当然 , 该方式存有一定的风险 , 法院可能会根据交易的实质依然认定为借贷关系 。
作者:刘世君律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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