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村民河边洗衣溺亡 家属要求村委会赔66万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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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村民河边洗衣溺亡 家属要求村委会赔66万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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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桐乡市一村民在小区河道边洗衣 , 不慎跌入河中溺水身亡 , 家属起诉村委会要求索赔66万余元 。 该案经桐乡法院一审判决 , 驳回死者家属的诉求 。 日前嘉兴法院二审亦驳回了原告的上诉 。
2019年7月某日 , 桐乡市的李阿姨(化名)到居住小区旁的河道洗衣服 , 其间不慎跌入河中溺水身亡 。 事发后 , 李阿姨家属找到河道所在村委会 , 要求村委会赔偿66万余元 , 双方协商未果 , 家属将村委会告上桐乡法院 。
庭审中 , 原告李阿姨家属认为 , 村委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 未在河道边设置护栏等 , 导致河道存在安全隐患 , 应承担赔偿责任 。
法院审理认为 , 事发地点河段非《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公共场所 , 村委会协助政府做好河道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 并非《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 , 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
事发地点河段是自然形成历史河道 , 其固有的危险性长期存在 , 以农村现有经济条件和技术条件 , 该危险性无法避免 , 原告要求村委会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缺乏法律依据 , 也会损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 。
村民|村民河边洗衣溺亡 家属要求村委会赔66万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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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村民河边洗衣溺亡 家属要求村委会赔66万被法院驳回】村委会已在河岸边设置警示牌、堆放大石头 , 尽到合理限度的提示义务 。 李阿姨溺水死亡属意外事件 , 村委会对其溺水死亡无侵权行为 , 其死亡与村委会之间无法律上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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