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延安必康收关注函 12亿预付工程款是否流入实控人账户( 二 )


延安必康于8月18日公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显示 , 公司于8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证监处罚字[2020]4号) , 公司及李宗松、谷晓嘉等24人因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 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虚增货币资金;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 , 存在误导性陈述等违法行为遭证监会处罚 , 其中 , 对延安必康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 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李宗松给予警告 , 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香兴福、谷晓嘉给予警告 , 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对周新基、董文、伍安军给予警告 , 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刘欧、邓青等19人给予警告 , 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
延安必康于3月27日公布的《关于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对公司拟分拆子公司上市影响暨风险提示的公告》显示 , 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陕证调查字2020001号) ,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 根据《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分拆上市条件的规定 , 因立案调查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 在调查期间 , 公司将暂缓分拆子公司上市的申报工作 。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三)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四)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2条规定:本规则第 13.3.1 条所述“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 , 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
(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一千万元以上 , 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
(二)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五千万元以上 , 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3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属于本规则第 13.3.1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 应当在事实发生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意见;
(二)属于本规则第 13.3.1 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 , 应当在事实发生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提交公司报告 。 本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决定是否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4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第 13.3.1 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 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后及时向本所报告、提交董事会意见并公告 , 同时披露股票交易可能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风险提示公告 。 本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决定是否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468号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8日 , 你公司披露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 , 《事先告知书》认定你公司涉嫌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虚增货币资金等情况 。 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 , 请你公司认真自查并补充说明以下内容: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