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10岁女孩被害案”家属:希望凶手到女儿遗体前道歉

“大连10岁女孩被害案”民事诉讼一审判决
受害者母亲:希望凶手到女儿遗体前道歉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采访人员 秦怡 实习生 王幽
小淇离开的第295天 , 她的母亲贺美玲等来了一个结果 。 2019年10月20日 , 10岁的小淇被同小区13岁男孩蔡某某骗至家中 , 欲行不轨之事 。 遭到小淇拒绝后 , 蔡某某将其杀害并抛尸灌木丛 。
在这一凶杀案中 , 蔡某某因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 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 对其进行3年收容教养 。 而后 , 受害人家属以生命权纠纷为由 , 对蔡某某等人提起民事诉讼 。
今年8月10日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对小淇一案作出民事诉讼一审判决 , 蔡某某的父母赔偿受害者家庭1286024元 , 并在辽宁省级平面媒体上向女童母亲及家人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
“赔我多少钱都不会满意 , 赔我多少钱小淇都回不来了 。 ”接受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采访人员采访时 , 贺美玲说 , 女儿曾给她的人生带来无尽快乐 , 那是多少钱也换不回来的 。 对于这起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 , 贺美玲表示将不再上诉 , 接下来将把更多精力用在追究加害者父母是否涉案、是否应被追究刑事责任里去 。
案件回顾
【刑事责任■“10岁女孩被害案”家属:希望凶手到女儿遗体前道歉】10岁女童遇害时身中7刀
凶手未满14岁不追究刑事责任
女儿去世后 , 贺美玲和丈夫王久章开始数着日子过活 , “每天吃不下喝不下 。 ”旁人劝慰 , 可贺美玲听不进去 , “这个坎儿过不去啊 。 ”
案发之前 , 贺美玲一家过着和和美美的小日子:夫妻俩在大连沙河口某小区里经营着一家水果店 , 女儿乖巧懂事 。 案发当天 , 小淇原本是去上美术班 , 但监控显示 , 下课后她消失在蔡某某家附近 。
当家人找到小淇时 , 她已经被害 。 当天晚上7点左右 , 家人四处寻找时发现她被抛尸于小区对面的灌木丛 。 那里距小淇家的路程 , 仅步行五六分钟可达 。 随后 , 据警方通报 , 加害人为住在同一小区的13岁男孩蔡某某 , 第一现场则是蔡某某的家中 。
更让贺美玲崩溃的是 , 刑警大队法医勘验尸体后证实 , 小淇身中7刀 , 脖子上有明显掐痕 , 死亡原因是流血过多 。 “案发现场在他家里 , 作为家长怎么没有发现?是否存在包庇行为?监护人又是怎么教育孩子的?”贺美玲至今疑惑不解 。
2019年10月24日 , 大连警方发出通告 , 称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 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 , 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 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 同时 , 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 , 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 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
追责之路
遇害者家属发声:希望凶手到女儿遗体前道歉
今年1月3日 , 小淇父母对加害人蔡某某及其父母提起民事诉讼 , 要求道歉并索赔100余万元 。 5月9日上午 , 这起民事诉讼在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开庭 。 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 , 此案不公开审理 , 法院宣布择期宣判 。 当天被告蔡某某家属无一人出庭 。 历经两个多小时的庭审 , 法院宣布择期宣判 。
8月10日 , 该案件在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复庭宣判 。 宣判日前 , 贺美玲曾发声 , “我才知道坚强两个字做起来真的很难” , 并表示希望判决结果能公平公正 。
但对贺美玲来说 , 判决只是开始 。
女儿离开后 , 贺美玲将维持生计的水果店转让了出去 , 一家人开始奔走为女儿讨回公道 , “换成哪个家庭 , 都承受不了这样的后果 。 ”
“老人们天天哭 。 ”贺美玲告诉采访人员 , 她对判决结果不太满意 , 但为了家里老人着想 , 接受了这个结果 。 接下来 , 贺美玲打算把精力更多地用在推动刑事诉讼上 , “关注加害人的父母是否有包庇行为 。 ”
案发后 , 尽管住在同一个小区 , 但贺美玲一家始终没能等到蔡某某的道歉 , “孩子一直没火化 , 我们至少需要一个结果 。 ”贺美玲告诉采访人员 , 孩子出事后 , 蔡某某一家搬离了小区 , “案发近10个月 , 蔡某某和他的监护人也一直没来道歉 。 如果有人来道歉 , 也不会是现在这个局面 。 ”
目前 , 小淇的遗体仍存放在殡仪馆 , 贺美玲说希望蔡某某能去小淇遗体面前道歉 。律师说法
加害者父母如有包庇犯罪行为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原告在民事诉讼判决中的诉求都得到了支持和满足 , 但仍然可以继续推动刑事诉讼 。 ”作为小淇被害一案的代理律师 , 田参军告诉采访人员 , 下一步他将与贺美玲一家在刑事诉讼方面继续努力 。
蔡某某生于2006年1月 。 田参军提到 , 按照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年满14周岁 , 在此案中确实对未满14周岁的蔡某某无可奈何 , 但收容教养时间较短 , 且案发时蔡某某已经快满14周岁 。 ”
“蔡某某在作案过程中表现和他的年龄不太相符 。 ”田参军说 , 蔡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体现出心智早熟、体格健壮、策划周密、犯意坚定、手段残忍等特点 , “也会掩饰、会躲避 , 如果因为他不满14周岁就不追究刑事责任 , 这是不妥当的 。 ”
他还提到 , 关于14岁以下免于刑事处罚是1979年《刑法》的规定 , 而截至去年此案发生 , 已过去整整40年 , “严重滞后 , 并不符合现在的社会现实 。 ”他建议 , 希望此案能推动《刑法》及时修订 , 补齐低龄未成年人恶性刑事犯罪不负刑责的短板 。
至于受害者家属是否可以追究蔡某某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 田参军说 , 作为蔡某某的监护人 , 蔡某某父母存在监护不力的民事责任 , 需承担民事赔偿和道歉 。 同时 , 如果经查证 , 蔡某某父母在蔡某某犯案后存在包庇、清理现场或帮助犯罪的行为 , 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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