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新城控股股票,孙求生遭罚没近200万( 二 )
(三)孙求生卖出“新城控股”的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高度吻合
2019年7月1日 , 孙求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华接触 , 知悉王某华因涉及涉嫌猥亵儿童接受公安机关调查一事 , 7月2日“孙求生”“钱某娟”证券账户各抛售“新城控股”20,000股 , 7月3日“孙求生”“钱某娟”证券账户各抛售“新城控股”5,000股 , 7月4日新城控股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被刑拘事项的信息披露文件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
从“孙求生”“钱某娟”证券账户的交易流水来看 , 5月15日至7月1日一直未交易“新城控股” , 7月1日孙求生知悉王某华因涉嫌猥亵儿童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后 , 7月2日、3日突击卖出“新城控股” 。 孙求生卖出“新城控股”的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高度吻合 , 其在敏感期内为了避损而卖出“新城控股”的动机明显 。
上述违法事实 , 有询问笔录、新城控股公告及说明、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银证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 , 足以认定 。
孙求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 。
孙求生及其代理人在其申辩材料以及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 , 关于“重大事件”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 。 新城控股时任董事长王某华涉嫌猥亵儿童接受公安机关调查事项既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至第(十一)项列明的重大事件 , 也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列明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首先 ,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至第(十一)项列明的重大事件并不包含公司董事接受公安机关调查的情形 。 其次 ,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一)项已明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方属重大事项 , 因此则不应通过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对此另作解释 。 再次 , 《信披办法》作为部门规章不应与2005年《证券法》的明确规定相冲突 。 《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相较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一)项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扩大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 , 相关权利主体由“司法机关”扩大为“有权机关” , 而采取的措施也从“采取强制措施”扩大为“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 明显突破了2005年《证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涉重大事件的规定 。 因此 , 《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关于公司董事接受调查属于“重大事件”的规定 , 显然突破了2005年《证券法》已有的明确规定 , 应属违法、无效 , 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
其二 , 关于内幕信息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 首先 , 孙求生不符合内幕交易的主体要求 。 孙求生与王某华只是电梯销售、安装等业务合作关系 , 并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列明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 也不属于2005年《证券法》所规定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 不是内幕交易的主体 。 其次 , 内幕信息的内容认定有误 , 从新城控股信息披露的时间来看 , 当王某松从公安机关正式取得书面《拘留通知书》时 , 新城控股才就王某华涉嫌犯罪一事进行披露 , 后续就监管部门对于新城控股是否存在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核实的回复中多次提到新城控股是否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要考量因素为是否已有足够证据表明王某华已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 , 而上述回复公告作出后监管部门未就新城控股是否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再进行询问 。 监管部门认可新城控股在信息披露上以“采取强制措施”为“重大事件”的形成时间 , 却要求孙求生知悉王某华因涉嫌猥亵儿童被公安机关调查事项便构成“重大事件” , 存在“双重标准” , 既不合法更不合理 。
其三 , 孙求生交易“新城控股”股票的行为并非基于知晓内幕信息 , 而纯属正常的自主交易 。
其四 , 关于恳请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意愿 。 孙求生的交易是卖出行为 , 并非主动买入股票谋利 , 同时孙求生是被动知悉内幕信息 , 主观恶性不强且并没有在敏感期内抛售全部“新城控股”股票 , 调查阶段积极配合 。 同时 , 孙求生热心公益 , 作为一名民营企业家 , 一贯遵纪守法、合规经营 , 在税收、就业等方面为社会做出了突出贡献 。 另外 , 疫情期间 , 孙求生向湖北疫区捐赠近30万元的现金和医疗物资 , 组织公司为抗疫积极贡献力量 。
综上 , 该当事人请求免于处罚 , 或者从轻、减轻处罚 。
经复核 , 我会认为:
其一 ,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明确授权证监会可以对其他重大事件作出规定 , 因此 , 《信披办法》从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角度 , 于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将上市公司董事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规定为重大事件 , 于法有据 。
其二 , 孙求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华关系密切 ,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王某华接触 , 知悉内幕信息 , 并非法利用该内幕信息从事“新城控股”股票交易 , 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 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 , 因此 , 综合以上因素我会依法认定当事人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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