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依法遏制地名“任性”命名更名,地名管理条例迎大修( 三 )


王敬波认为 , 现行《地名管理条例》和《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于地名命名和更名审批的规定 , 更多集中在由谁进行审批的层面 , 但依据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 , 应当有相应的法定程序的规范 。 同时 , 应全方位完善制度 , 明确命名权主体、明确命名和更名审批的程序、丰富和完善地名管理机关监督和管理的方式 , 密切联系群众 , 形成地名领域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新局面 , 实现地名管理的法治化 。
竹立家则建议 , 修订《地名管理条例》应该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框架下前行 , 本着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原则 , 提升我国地名管理的水平 , 同时应该明确违反法规的惩罚方式 , 对非法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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