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叫“天眼”的香烟,危害不亚于烟草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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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天眼” , 很多人首先想到的 , 或许就是贵州山窝里的那口“大锅” 。 没错 , 历时22年 , 耗尽科学家南仁东一生的心血 , 这才有了足以领先世界二三十年的“中国天眼” 。 可如今 , 这个世界级的IP , 竟然被用在了烟草上面 。 采访人员调查发现 , 一包叫“天眼”的香烟在贵阳市场上悄然流行 。 (8月10日科技日报)
【这种叫“天眼”的香烟,危害不亚于烟草广告】 坐落于贵州的“天眼” , 是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世界最大单口径、最灵敏的射电望远镜 , 是观测宇宙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 然而这一国之重器的名字 , 竟然被用在烟草上面——即“天眼”已被烟草企业注册为商标并使用 , 该品牌卷烟在市场上很流行 , 这一现象让人情感上难接受 , 是否合法也有待商榷 。
虽然相关烟草企业声称 , 打造“天眼”系列卷烟产品是弘扬科学家精神 , 但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是蹭热点卖卷烟产品 , 因为作为企业 , 逐利是一种本能 。 令人遗憾的是 , 本该保护这一国之重器品牌的科研机构 , 当初未能及时为“天眼”申请商标保护 , 让烟草企业有了抢注商标的机会 。 这需要引起相关科研机构反思 。
在国家大科学工程品牌保护方面 ,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五院具有示范性 , 其对于“神舟”等重大工程组织实施了商标的全过程管理 , 拥有一系列具有航天特色的重大商标 。 所以其他企业或个人没有机会抢注这些商标 。 可见实施大科学项目前 , 有关机构要有品牌保护意识 , 只有提前谋划商标申请才能保护国之重器品牌 。
不过 , 即使相关烟草企业已经注册并使用“天眼” , 也不等于拿它没有办法 。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 已经注册的商标 ,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 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 “天眼”被用在卷烟上面 , 似乎不符合该法律第十条规定 。
第十条规定中 ,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 那么 , 卷烟使用“天眼”有没有不良影响呢?笔者以为 , 其一 , “天眼”变成烟草商标 , 对烟草起到了推销作用 , 其危害不亚于烟草广告 。 其二 , 吸烟有害健康是事实 , 控烟也是共识 , 不能让“天眼”充当烟草危害健康的“帮凶” 。
“天眼”香烟在贵阳市场上悄然流行 , 已经说明“天眼”的推销作用很明显 , 而这种卷烟销量越大 , 对公众健康危害越大 , 对控烟效果抵消越大 。 目前 , 我国的吸烟者超过了3亿 , 与此同时我国也是烟草致死人数最多的国家 , 所以任何有助于推动卷烟销售的行为都应纠正 , 国之重器名称更不能变相成为烟草推销员 。
有法律人士指出 ,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 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有其他不良影响 。 从这两点上看 , 相关烟草企业抢注的商标涉嫌侵权 。 也就是说 , 烟草叫“天眼” , 其合法性存疑 。 希望有关科研机构及时依法维护国之重器的品牌和自身权益 , 这也是维护国家形象 。
在笔者看来 , “天眼”之所以被注册为烟草商标 , 除了申请人受利益驱动 , 相关科研机构缺乏品牌保护意识外 , 另一个原因是《商标法》规定中 , 没有把国之重器名称等作为限制商标注册的对象 。 因为像“天眼”这种大科学工程 , 是国家重大设施 , 关乎国家形象 , 作为商标使用应受到限制 , 至少不能用于烟草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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