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中院|卖酒有提成,服务生陪客人喝酒过量致死,酒店有责任吗?
【案情】
李某系某酒店所雇佣的服务员,该酒店在给服务员开会时说:服务员工资实行底薪3000元加促销酒提成的方式,促销一瓶白酒可以提成10元,一瓶啤酒可以提成1元 。 后李某为了促销陪客人一同饮酒,因李某饮酒过量,途中李某感觉身体不适,遂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
【分歧】
针对李某因促销酒而死亡的行为,酒店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系完全行为能力人,陪酒也不是酒店的强制性行为,故酒店不应承担责任 。
第二种观点认为,酒店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李某与酒店已经形成了雇佣关系 。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
【九江中院|卖酒有提成,服务生陪客人喝酒过量致死,酒店有责任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具体到本案中,酒店为了获取更多的列润,于是便制定激励措施,实行促销酒提成的方式 。 李某为了赚取更多的工资才陪客人喝酒,李某的这种做法同时也为酒店赚取了利润,酒店为了获取更多利润,对服务员的此种行为持放任态度,并且实际上也获得了利益,所以酒店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认定服务员陪酒促销的行为与酒楼之间属于“从事雇佣活动”;同时,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李某来说,应明知陪酒饮酒过量可能造成死亡的后果,但李某为了赚钱而放任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亦具有过错,故可以减轻酒店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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