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商丘市中院出手遏制“天价彩礼”:解除婚约,超出10万元的彩礼全额返还

河南日报客户端采访人员 周青莎
男方给付女方彩礼 , 是我国的传统习俗 。 但“天价彩礼”让不少农村家庭备受压力 。 近日 ,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下称《指引》)引起社会关注 。 该《指引》明确规定 , 返还彩礼时 , 对超出10万元的部分全额返还 , 1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比例返还 。
针对彩礼的表现形式 , 《指引》规定 , 彩礼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聘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 , 以及价值较大的首饰、电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贵重财物 。 对于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小额财物及特殊意义的金钱等则不认定为彩礼 。
针对彩礼的返还比例 , 《指引》规定彩礼返还数额应当结合彩礼的数额、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过错程度、当地风俗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 。 对一些给付金额较大的彩礼 , 划出上限 , 如果彩礼超过10万元 , 那么 , 超过10万元的部分要全额返还 , 10万以下部分按比例返还 。 双方共同生活超过一年 , 彩礼款一般不予返还 。
为什么要出台这份文件 , 10万元的标准是如何设定的?采访人员采访了《指引》的主要起草人、商丘市中院民二庭副庭长许玉霞 。 “商丘两级法院在审理婚姻家事案件中 , 发现不少农村家庭存在‘因婚致贫’现象 , ‘天价彩礼’对家风、村风、民风造成不良影响 , 一旦婚约解除 , 极易产生纠纷 。 以往审理这类纠纷时 , 法官是根据法律规定和个案情况 , 自由裁量 。 为了统一裁判标准 , 让法官有更加明确的办案遵循 , 我们制定了这份《指引》 。 ”对于彩礼数额的设定 , 许玉霞说 , 10万元这个标准是在两级法院婚姻家事案件深入调研的基础上 ,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设定的 。
商丘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 《指引》除了供法官办案参考 , 其社会意义在于倡导移风易俗 , 弘扬时代新风 , 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 切实发挥司法审判对治理高价彩礼问题的价值引领作用 。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为倡导移风易俗的社会新风尚 , 进一步规范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 , 统一全市法院裁判标准 , 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依法、公正审理此类案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 结合全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 , 制定本裁判指引 。
第一条 彩礼的性质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 , 按照当地风俗习惯 , 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 。
第二条 彩礼的范围
彩礼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聘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及价值3000元以上的首饰、电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贵重财物 。
第三条 特殊情形
(一)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易损耗的日常用品 , 赠送的价值较小的物品 , 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 , 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 , 不予支持 。
(二)男女双方在交往期间 , 一方向另一方转账或以现金方式给付的有特殊意义数额的金钱 , 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 , 给付人要求返还的 , 不予支持;给付金钱单次超过3000元或累计超过30000元的 , 给付人要求返还的 , 应予支持 。
(三)一方以结婚为目的 , 向另一方支付的购房款、购车款为其婚前个人财产 , 一方要求返还的 , 应予支持 。
第四条 诉讼主体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 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 , 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订立婚约的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 , 婚约当事人与其监护人作为共同诉讼主体;
(二)给付彩礼一方的婚约当事人虽已成年 , 但与其父母共同生活 , 并用家庭财产给付彩礼的 , 婚约当事人与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三)接受彩礼一方的婚约当事人虽已成年 , 但与其父母共同生活 , 或将所接受的彩礼交付给父母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 , 可根据原告的选择将婚约当事人和其父母作为共同被告 。
婚约当事人的父母不得单独作为诉讼主体 。
第五条 返还的标准
彩礼返还数额应当结合彩礼的数额、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过错程度、当地风俗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 , 符合下列情形的 , 参照下述标准适用:
【彩礼|商丘市中院出手遏制“天价彩礼”:解除婚约 , 超出10万元的彩礼全额返还】(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的 , 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 , 彩礼款应全额返还;但超过六个月且因给付彩礼方提出解除婚约的 , 返还不超过彩礼款总额的90%;
(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 离婚时 , 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 , 彩礼款应全额返还;若因给付彩礼方原因导致离婚 , 可酌情返还 , 返还不超过彩礼款总额的70%;
(三)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 , 共同生活超过一年或已生育子女 , 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 , 不予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不足半年 , 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 , 按照10万元的标准 , 返还比例为该款的50%-70%;共同生活超过半年但不足一年的 , 返还比例为该款的30%-50%;对彩礼款总额超出10万元的部分 , 应全额返还;
(四)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因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离婚时 , 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 , 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三个月 , 返还彩礼款总额的50%-70%;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超过三个月不足一年 , 返还彩礼款总额的30%-50%;双方共同生活超过一年 , 彩礼款一般不予返还 。
第六条 生活困难的认定
生活困难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 , 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 , 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 , 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
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 , 结合当事人家庭生活实际情况并根据当地村委会或乡(镇)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 证明其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
第七条 彩礼返还的形式
彩礼(现金、存款除外)的返还 , 以返还原物为原则 , 但双方同意折价返还的除外;因不可抗力导致物的损坏、灭失或因自然损耗、物价降低等因素导致物品价值减少的 , 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 , 不予支持 。
返还彩礼时不计算利息 。
第八条 举证责任分配
彩礼的返还 , 由主张返还一方对彩礼的数额、给付形式、给付时间等承担举证责任 。
彩礼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 , 由返还彩礼方承担举证责任 , 举证不能的 , 推定为未用于共同生活 。
有证据证明彩礼确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 , 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 , 对于已在共同生活中花费的部分 , 不予支持 。
共同生活是指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生活 。 共同生活的时间 , 由主张共同生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 举证不能的 , 一般以举行结婚仪式之日起算 。
第九条 特别规范
彩礼给付人在婚约、同居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暴力 , 导致婚约解除或离婚 , 对其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 , 不予支持 。
男女双方未涉及同居生活期间财产分割的 , 不应定性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 而应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 。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 , 若涉及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 应一并处理 。
第十条 其他规定
本指引自2020年8月4日起试行 , 原《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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