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协议|冤案赔偿数额多少才能体现正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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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末(8月8日) , 有自称“导演”的人在其社交媒体上发出的一段话 , 引来舆论关注 。 这个“导演”对刚刚获得洗冤的张玉环案评论道:“不要再哭诉了 , 国家赔你几百万也够了……每天700人民币进账……你在狱中比下水道跟煤矿工人舒服吧……别哭哭啼啼的了 , 搞得像杨玉环似的 , 你比抗战年代的战士幸福千倍 。 ”这短短几句话所暴露出的混乱的价值观和低下龌龊的道德观 , 自然引来“砖”如雨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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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 实际上 , 在国家赔偿以及赔偿数额标准问题上 , 的确存在着许多模糊乃至混乱观念 , 上述“导演”所言 , 不过是以不惮丑陋与恶毒的直白 , 将这种模糊和混乱推向了极致 。 冤案赔偿 , 不是“意思意思”的认错 , 不是“仨瓜俩枣”的抚慰 , 更不是自由与金钱的等价或不等价交易 , 而是对造成不当现状的既往行为的矫正 , 是对被陷于不当状况下的当事人的补偿性救济 。
当然 , 赔偿既为赔偿而非协议所得 , 救济既为救济而非事后奖赏 , 实际上是不能还原被赔偿和被救济者的自由或生命的 。 此即所谓“自由无价”“生命无价”的意涵 。 这种赔偿、救济与自由、生命之间永难平衡的等式 , 越趋近于平衡 , 就越是能将社会价值导向正义 。 由这样的导向所导出的秩序 , 就是基于正义的秩序 。 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 , 对不论何种行为导致的不当状况下的当事人进行赔偿和救济 , 就不仅是一种制度设计与追求 , 同时也是对社会成员的情感平复、心理安抚和道德慰籍 。 这也是作为纳税人的社会成员 , 愿意以自己所纳税款之一部分 , 用来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逻辑根据和道德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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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出狱的张玉环面对蜂拥而至的媒体
【赔偿协议|冤案赔偿数额多少才能体现正义价值】“自由无价”“生命无价”“正义无价” , 并不能导致“索性不赔”或“少赔即可” , 这一点毋庸置疑 。 但是 , 如何在自由、生命的无价与赔偿和救济的有数之间 , 如何在社会正义和价值的抽象性与赔偿和救济的有限性之间找到“通路” , 确实是一件需要仔细斟酌之事 。 有一点可以肯定 , 作为一种矫正 , 赔偿和救济的价值计算 , 必须遵循“就高”的原则 , 也必须以足以满足大多数社会成员对自由、生命和正义价值的认知为底线 。 不设这个底线 , 赔偿和救济就起不到社会价值导向的作用 , 将被赔偿和被救济的当事人陷于不当状况的行为就一定会再次发生 , 且永无止境 。
来源:光明网评论员、封面新闻
责编:王子墨
【赔偿协议|冤案赔偿数额多少才能体现正义价值】编辑:朱晓帆 孙小婷 张雪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