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渭检察|个人信息被泄露后咋维权?
“买房吗?” “需要办贷款吗?” ...... 相信很多人在生活中都会接到类似的骚扰电话 , 从推销房产到育儿养老 , 花样百出 , 这背后主要的原因就是个人信息遭到泄露 。 随着网络科技及信息交互的迅猛发展 , 信息资料的记录方式花样翻新 , 获取、保存、使用、流转变得更为方便快捷 。 人类社会已经从简单的信息保有社会向大数据信息利用社会转变 , 使得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 , 相关利益关系呈多样化、复杂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助理赵多丽娜接受采访 “随着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激增 , 个人信息保护已经迫在眉睫 。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助理赵多丽娜表示 , 民法典的颁布改变了过去个人信息保护以刑事手段为主的状况 , 加大了民事权利的保护力度 , 构建了更加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据介绍 , 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民事权利第111条中对个人信息保护及他人取得、使用的禁止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 在人格权编第六章中除隐私权外 , 还重点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 , 即第1034条至第1039条的6个条文 , 主要从个人信息的保护、处理、免责、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及信息处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国家机关、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个人信息是指属于自然人个人专有的 , 通过一定方式记录的 , 以单独或者组合形式 , 能够直接或间接地鉴别特定主体身份特征、行动轨迹等内容的任何信息 。 ”赵多丽娜介绍说 , 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 , 其内涵与外延非常广泛 , 不只局限于自然人的姓名、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电话、身份证件号码等传统意义上的常用身份信息 , 与现代科技相关的生物识别技术信息、电子邮箱地址信息及个人喜好、就医记录、行程记录等数据信息均包含在内 。临渭检察|个人信息被泄露后咋维权?。“可识别性 , 是个人信息区别于隐私的最主要的特征 。 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主体参与社会活动的基本标志、工具 , 与人格尊严密切相关 。 在对个人信息的获取、使用过程中 , 故意侵犯个人信息主体人格权和财产权 , 使其社会综合评价降低 , 即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赵多丽娜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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