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存|以案说法|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债权人应当怎么办?

并存|以案说法|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债权人应当怎么办?
文章图片

借款合同纠纷中,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债权人应当怎么办?近日,化州法院审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控辩双方就如何实现债权问题成为庭审争议焦点。
某银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将某公司起诉至化州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还本付息,同时请求判决被告李某、卫某等5名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主张对被告黄某甲、黄某乙用于抵押的房地产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被告李某、卫某在庭审中辩称“其仅对本案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应优先处理抵押物实现债权”,向法院请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审理本案。原告某银行不同意该答辩意见。
化州法院审理后确认本案借款、连带责任保证及抵押事实,并判决被告某公司还本付息,被告李某、卫某等5名保证人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被告黄某甲、黄某乙用于抵押的房地产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同时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因此,本案应当适用物权法进行审理,本案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且本案抵押人即被告黄某甲、黄某乙非本案借款人,本案物的担保属于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故债权人即本案原告既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被告李某、卫某的上述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采访人员】杨建雄
【通讯员】陈鹏志

【作者】 杨建雄
【 并存|以案说法|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债权人应当怎么办?】【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