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中国自研新冠疫苗如何成为国际卫生公共品( 三 )


同时也要看到 , 一款新冠疫苗在硬技术层面的“安全”与患者和潜在患者“放心”之间不存在直线等同关系 。 在不少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 , 拒绝疫苗甚至激进的反疫苗运动由来已久且具有蔓延之势 。 新疫苗和新入场的疫苗生产/提供来源方必须面对境外医疗社会学的考验 。 这往往需要一个过程 。
作为应对 , 中方的实体 , 特别是疫苗研发机构 , 在疫苗研制过程中 , 将潜在用户(机构 , 而不是广泛意义上的国家或政府)的有效参与纳入为中方销售自研疫苗的必要环节 。 这种参与包括在技术和社会条件匹配的情形下 , 在境外实施对人临床试验 。 此外 , 疫苗的仓储、物流、接种的实地技术培训也是必要内容 。
国际卫生体系的基本管理单元还是国家 。 通过国内外疫苗监管机构之间的对接 , 将实验阶段和未来中国批准入市的新冠疫苗逐个获得相关国家主管当局的批准认证 , 是必不可少的途径 。 这个步骤 , 不可因为WHO的预认证而省略 。
二是低调务实地处理中国进入国际新冠疫苗市场的每一个步骤 。 中方必须认识到 , 近几年兴起的“世界药瓶子握在中国手里”一类的说法 , 不论其真实性如何 , 在国外已经具有较强的政治和政策市场 。 同时 , 在有能力生产新冠疫苗的国家之间 , 药物和医疗器械都是高科技 , 受排他性竞争能动性的左右 。
中国自研新冠疫苗的境外使用 , 应该由中国的疫苗研发、储运和实施实体牵头 。 基于中国的疫苗市场从业实体之众 , 完全有条件参考GAVI和DCVMN的规程 , 组建由中国疫苗实体构成的新冠疫苗境外使用联盟 , 通过集体行动提高竞争能力 。
三是在推介策略上选择多边平台 , 忌用双边安排 。 既存全球疫苗市场的基本态势不容撼动 。 充分利用现行疫苗领域的多边平台 , 如GAVI,DCVM, CEPI (流行病防范创新联盟 , Coalition for Epidemic Preparedness Innovations)等疫苗研发和生产机制 , WHO, UNICEF等疫苗流通政策机制 。 中国的相关实体有数十年多层次参与这些机制的经验 。
多边平台之所以是必选项 , 另外一个原因是这样做有利于做到供应方经验共享 , 风险共担 。
四是在产品定价方面 , 中国自研的新冠疫苗应定义为“不为盈利”(not-for-profit) 而不是“无利润”(no profit) 或低于成本价(below cost) 。 不为营利这一点就已经兑现了中国新冠疫苗作为全球公共产品的政策承诺 。
不同国家和社会的药物研发和生产成本以及允许的利润空间并不自动具有可比性 。 但在成本计算的方法方面 , 中国和外国应该在同一个平台上 。
五是坚持以合同为境外销售蓝本 。 合同需要包含以下要点:
1.购买或销(预)售疫苗数量 , 这是保护中方企业利益的基本要点 , 也是国际惯例;其实 , 同一个国家有从不同国别供应来源实施采购的自由 。
2.生产授权的法律安排 , 其中 , 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是要点之一 , 另一大要点是与WHO、GAVI、CEPI、 DCVM以及各国监管机构等进行紧密合作 , 处理好参加生产和销售的境外实体的最低技术门槛要求 。
3.把(潜在)购买方入资中国的疫苗生产环节纳入安排选项 , 同时处理好援助依赖与债务陷阱之间的矛盾 。
4.疫苗接种副作用免责事项和纠纷解决机制 。
此外 , 在推进过程中 , 政治外交需求应仅起辅助作用 , 而非主导作用 。 应该由疫苗企业主导 , 这也有助于提升中国在国际疫苗领域的话语权 。
总而言之 , 对中国而言 , 要想看到自研疫苗成为作为公共产品 , 就必须需要注意两个个关键点:
一是与表达了采购动议的国家之间建设无缝隙对接的中国疫苗流通的路线图;中方的着力点不应是疫苗供应量 , 或者援助的金额 。
二是要事前将如何处理好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应对及其争端解决路径纳入合同 。
此外 , 必须看到 , 跨国健康产业有自身的产品链、产业链、价值链 , 也受到国际政治经济关系变的化制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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