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经济|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债权( 三 )


笔者认为 , 职工债权优先受偿的基本逻辑应是保障职工债权人生存所必须 , 故倾向将上述福利费不认定为职工债权 。
三、职工债权的申报与审查
《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 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不必申报 , 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 , 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 , 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民生经济|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债权
本文插图
根据现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 职工债权无需职工债权人主动向管理人申报 , 立法采取的是管理人依职权调查的模式 。
四、职工债权的公示问题
职工债权由管理人负责调查 , 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 可以在企业经营所在地予以公示 , 同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亦可同步公示 。 关于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的公示问题 , 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 , 在清偿顺位上与职工债权一致 , 实践中可以与职工债权一同予以公示 , 但在性质上需注明为代偿款 。
参考文献
[1]王卫国:《破产法精义》 , 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
[2]徐根才:《破产法实践指南》第2版 , 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 。
[3]王欣新主编:《破产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第2版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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