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经济|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债权( 二 )
2013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154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 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职工债权 。 ”
在此问题上 , 实践中似乎已达成共识认为 , 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属于职工债权 。
2、第三人垫付的费用是否属于职工债权
第三人垫付的费用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位优先获得清偿 。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发布的《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政府或第三方就劳动债权的垫款 , 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 。 ”
本文插图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 , 再次明确了垫付的性质及清偿顺序 。 破产程序中要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 推动完善职工欠薪保障机制 , 依法保护职工生存权 。 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 , 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 , 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 。 这里实质上贯彻的是权利的代位理论 。
3、工资总额的构成
根据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 , 对劳动者工资总额的组成予以了明确规定 , 即劳动者工资主要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 该规定还对以上六种工资组成部分的具体内涵及外延进行了相应规定 。 在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里 , 明确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
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职工债权种类不多 , 且在规定上与既往其他与职工债权及劳动报酬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一定的理解冲突 。 例如上述《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不属于“工资总额”的项目 , 是否属于企业破产法规范的职工债权?对该部分的种类项目 , 如何适用现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受偿?有待于进一步讨论 。
4、福利费是否属于职工债权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 ,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 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 企业职工的合法福利待遇 , 例如 , 取暖费、丧葬补助费、交通补助、独生子女费、电话补助等 , 是否属于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债权 , 实践中有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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