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计罚款60万元,违反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8月4日 , 银官网披露:信泰人寿于2017年9月在恒丰银行办理协议存款5000万元 , 该笔业务从发起、询价、谈判到合同签订均由财务部完成 , 违反了《保险资金运用暂行办法》令2010年第9号颁布 , 令2014年第3号修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信泰人寿于2018年3月在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3亿元 , 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没有外部信用评级 , 不符合《保险资金运用暂行办法》第七条以及《中国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保监发〔2014〕18号规定的保险资金存款银行的资质条件 。
上述两项行为均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 ,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 银对信泰人寿两项行为分别罚款30万元 , 合计罚款6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 对相关人张勇警告并罚款10万元、郭凤民警告并罚款4万元、李国夫警告并罚款10万元、府春江警告并罚款4万元 。
合计罚款60万元,违反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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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保监罚决字〔2020〕55号
当事人: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泰人寿)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66 号 19 层、20 层、21 层、22 层、24 层
法定代表人:邹平笙
当事人:张勇
职务:时任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住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锦林花园
当事人:李国夫
职务:时任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桃林路
当事人:郭凤民
职务:时任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合计罚款60万元,违反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住址: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旭日A区
当事人:府春江
职务:时任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业务部权益类及固定收益类业务审批人
住址:上海市闵行区金汇路
根据《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 , 我会对信泰人寿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信泰人寿及张勇、郭凤民、李国夫、府春江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 , 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 。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经查 , 信泰人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信泰人寿于2017年9月在恒丰银行办理协议存款5000万元 , 该笔业务从发起、询价、谈判到合同签订均由财务部完成 , 违反了《保险资金运用暂行办法》令2010年第9号颁布 , 令2014年第3号修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时任信泰人寿总经理张勇、时任信泰人寿财务负责人郭凤民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 。
二、信泰人寿于2018年3月在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3亿元 , 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没有外部信用评级 , 不符合《保险资金运用暂行办法》第七条以及《中国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保监发〔2014〕18号规定的保险资金存款银行的资质条件 。 时任信泰人寿总经理李国夫、时任信泰人寿投资业务部权益类及固定收益类业务实际负责人府春江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 。
上述事实 , 有投资审批及信用评级相关资料、信泰人寿关于存款相关情况的说明、协议存款档案、调查笔录、相关人员任职情况及岗位职责等证据证明 。
当事人信泰人寿及张勇、郭凤民、李国夫、府春江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 。
对于第一项违法行为 , 信泰人寿和张勇认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 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 郭凤民提出其主观没有违规故意、未造成社会危害 , 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 。
对于第二项违法行为 , 信泰人寿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 提出:一是处罚尺度过重;二是公司已进行整改 , 未造成任何损失 。 李国夫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 , 除上述信泰人寿提出的理由外 , 还提出没有违规故意、不存在利益输送、未造成社会危害等 。 府春江请求免除处罚 , 提出其未履行过相关协议存款业务职责 , 不应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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