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迎来“及时雨” 债券市场进入下半场( 二 )


《纪要》同时明确了债券违约案件、债券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案件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 “什么样的法院来审理案件在此前有很大争议 , 都由基层法院来受理显然不合适 。 ”《纪要》对于不同纠纷类型的案件明确了由不同级别的法院受理 , 李曙光认为 , 这解决了债券纠纷案件审理的专业性问题、权威性问题 , 也有望解决司法裁判的尺度问题 。
投资者损失计算引专家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 , 《纪要》明确了发行人的违约责任范围 , 规定了债券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者的实际损失计算方法 , 但也引发了学界和业界的广泛讨论 。
按照《纪要》第22条规定 , 针对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 , 在一审判决前已经在二级市场中卖出债券的持有人 , 可以按照买卖之间的差额来进行本金的赔付计算 。 如债券持有人用100元购买票面价值100元的债券 , 20元卖出 , 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 申请获赔80元 。 与此同时 , 作为二级市场的债券投资者 , 当以20元的价格接盘买入债券 , 在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前仍然持有该债券时 , 可按照《纪要》第21条里规定的发行人的违约责任范围 , 向法院申请赔付债券票面价值100元的本金加利息 。
在何海锋看来 , 这种情况下 , 发行人会出现双重赔付的情况 , 除了要赔付债券最终持有人100元的本金和要偿还的利息 , 还有对此前的债券持有人进行80元的差额赔付 。 当发行人进入到了破产程序时 , 可能会导致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比例缩小 。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建荣的担忧是 , 法院在具体案件的裁量上如果完全按照规定 , 可能导致发行人基于虚假陈述情况下将产生双倍赔偿 , 如果法院考虑平衡发行人的赔付额度 , 限制二级市场承接投资人的债券求偿权 , 仅在其自身投资金额本息内偿付 , 则可能导致二级市场投资人的投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 , 动摇高收益债券(一般指垃圾债——采访人员注)交易市场的根本逻辑 , “如何平衡其中的关系可能有待于市场及司法的再次检验 。 ”
作为《纪要》专家组的专家 ,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洪艳蓉认为 , 债券纠纷本身是债权型纠纷 , 不是权益型的纠纷 , 在损失赔偿上不可能全赔 , 否则就会导致投资者不承担风险 , 变成另一种刚性兑付 。
按照《纪要》第22条规定 , 债券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的损失计算是当发行人财务业务信息等与其偿付能力相关的重要内容 ,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在洪艳蓉看来 , 如何确定“与其偿付能力相关的重要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还会存在不同的裁量尺度 。
何海锋提出了一个担心 , 《纪要》没有区别欺诈发行的责任和虚假陈述的责任 , 而是把两者放在一起 , “但其实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中 , 《证券法》对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规定并不完全一样 。 ”
何海锋指出 , 对于欺诈发行 , 《证券法》规定如果只是发行没有上市 , 那么发行人需要返还证券持有人数额的计算应当是发行款加利息 。 如果发行已经上市则责令回购 , 还可以责令实控人买回 , 在法律责任上比二级市场的虚假陈述更为多元 。 但《纪要》没有区分债券一级市场欺诈发行和二级市场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 , 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新的问题 。
《纪要》之下债券市场仍需基本法
在中国证监会债券部处长赖朝晖看来 , 《纪要》的出台必定会推动出现债券市场出现一系列变化 。
当前债券市场发行分化严重 , 国企和优质民营企业发债比较容易 , 中低评级的民企发行的债券鲜少有人购买 , 出现了一边倒的情况 。 这也反映出我国高收益债市场还没有形成 。
“现在高收益债发展困境表面在前端交易上 , 但根源在后端司法救济上 。 ”赖朝晖指出 , 投资人对于债券违约后的处置时长和保障手段无法形成稳定的预期 , 从而导致没有人愿意在前端大量投资高收益债券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