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六旬大妈“撕名牌”活动中相撞受伤,法院为何判决参加者无责?
_本文原题:六旬大妈“撕名牌”活动中相撞受伤 , 法院为何判决参加者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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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昆山周市某体育用品商行组织的一场亲子“撕名牌”的活动中 , 66岁的王大妈在背着孙子参加的时候 , 与背着女儿参加活动的鲁女士相撞 , 造成王大妈腰椎骨折的严重后果 。 事后 , 王大妈将鲁女士和某体育用品商行告到了昆山法院 , 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近20万元 。
据王大妈介绍 , 她的孙子在该体育用品商行学习轮滑一年多了 , 2018年7月 , 商行组织了一场“撕名牌”的亲子活动 , 由家长背着孩子撕掉对方后背上的名牌 。 在活动过程中 , 鲁女士背着女儿奔跑时 , 撞上恰好转身的王大妈 , 导致王大妈倒地 , 脊柱受伤 , 被送往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 。 事后 , 经相关机构鉴定 , 王大妈腰2、3椎体压缩性骨折评为九级伤残 。
在法庭上 , 鲁女士认为王大妈的摔倒完全属于意外 , 现场地面光滑 , 王大妈所穿鞋子也不适合运动 , 加之年过六旬蹲身去背孙子 , 突然站起来奔跑 , 很可能是身体体力不支所造成的 , 鲁女士不该为此担责 。 某体育用品商行则表示 , 其作为活动组织者 , 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王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理应预见到参加活动所可能带来的后果 。 意外的发生主要是王大妈与鲁女士在活动时 , 突发的肢体碰撞导致 , 与商行并无关系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王大妈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其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及活动的激烈程度应该有一个充分的认知 , 但她在活动前没有充分评估自己的情况 , 在活动中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 , 应对其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
对于某体育用品商行 , 作为活动的组织者 , 其首先应该将保护参加活动的家长及小孩避免受伤害放在第一位 , 对于王大妈这样上了年纪且还需背着孩子参加激烈活动的人员 , 其应该阻止或充分告知其存在的潜在危险性 , 商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对王大妈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
对于被告鲁女士 , 在该次“撕名牌”活动中 , 她并没有撞击王大妈的故意行为 , 至于双方是否有一定的肢体接触 , 从现场视频中体现不出 。 退一步讲 , 即使有一定的肢体接触也是基于“撕名牌”活动的特性 , 因此 , 鲁女士不需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 综上 , 法院认定 , 对于王大妈的损失 , 由其自身承担70%责任;被告某体育用品商行负担30%责任即5.76万元 。
法官说法:
通常情况下 ,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 但像本案中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 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 , 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责任 , 除非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 《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编”中也确立了“自甘风险”原则 , 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 , 有利于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地参加文体活动 。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 , 参加激烈的文体活动前 , 一定要充分评估自己的身体状况 , 量力而行 。 同时 ,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否则造成他人损害的 , 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来源: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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