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信用惩戒不当 检察机关监督纠正解救企业( 二 )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应依法运用 否则将降低被执行人的社会信誉度

最高检在阐述该案指导意义时表示 ,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以信用惩戒的方式约束被执行人 , 提高了执行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 对于破解“执行难”起到了重要作用 。 在维护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同时 , 执行的谦抑原则要求尽可能避免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应当依法运用 , 否则将降低被执行人的社会信誉度 , 给其社会生活、商业经营等带来不便 。 ”最高检表示 , 执行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 , 将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不妥当的 , 检察机关应对违法执行行为予以监督 , 切实维护企业或个人合法权益 。

此外 , 最高检表示 , 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执行法律文书送达的监督 , 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 执行法院在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裁定后 , 应当依法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

“执行法院未送达当事人 , 既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 亦损害了司法权威 。 ”最高检称 , 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注意审查相关诉讼文书送达的合法性 , 对执行法院送达违法的行为及时提出检察建议 , 监督执行法院予以纠正 , 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

新京报采访人员 王俊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陈荻雁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