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信用惩戒不当 检察机关监督纠正解救企业
新京报快讯(采访人员 王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以信用惩戒的方式约束被执行人 , 提高了执行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 但实践中也存在不规范运用的情况 。 今天(7月28日)最高检发布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 , 其中包括牧业公司被错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检察机关针对这一违法行为发出检察建议 , 进行监督纠正 , 避免了民营企业因不当信用惩戒而陷入困境 。
基本案情:
查封、冻结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债务 法院仍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院信用惩戒不当 检察机关监督纠正解救企业。张某奎系山西省临汾市某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牧业公司)法定代表人 。 乔某与某牧业公司、张某奎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 。 2016年9月16日 ,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奎、某牧业公司归还乔某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6.14万元 , 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 按约定月息2分的利率承担该借款利息 。
判决生效后 , 乔某向尧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尧都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 , 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奎、某牧业公司银行存款281280元 , 查封张某奎名下房产一套 , 同时还决定将某牧业公司、张某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该查封裁定作出后 , 执行法院未送达当事人 。
法院信用惩戒不当 检察机关监督纠正解救企业。
此后 ,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发现乔某与某牧业公司、张某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行为违法 , 并予以立案审查 。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 , 被执行人被法院冻结、查封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 不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定情形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 人民法院不得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
因此 , 执行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显属违法 。
此外 , 法院作出的查封裁定书未向当事人送达 。 检察机关还了解到 , 某牧业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 , 银行贷款被暂停发放 , 经营陷入困境 。
2017年11月28日 , 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向尧都区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 建议该院依法纠正违法执行行为 。 尧都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 , 于2017年12月8日将执行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 并撤销了将张某奎、某牧业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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