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生一诺|浙江大学为什么选择了宽容“强奸犯”?

每日法谚:
如果法律是非正义的 , 它就不能存在 。 ——奥古斯丁
近日 , 某高校对于被人民法院判处强奸罪的某在校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事件引发了舆论争议 。 那么该高校为何会作出这样的处分决定呢?
笔者查阅裁判文书网 , 了解相关案情后发现 , 该犯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 缓刑一年半 。 之所以判决刑期较少 , 其原因在于犯罪人并没有完整地实施强奸行为 , 而是在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后及时收手 , 法院认为 , 犯罪人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且犯罪人是主动自首 , 根据《刑法典》规定 , 对于中止犯 , 没有造成损害的 , 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 , 应当减轻处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根据已知的案情介绍 , 该案造成的损害比较轻微 , 因此法院给予其减轻处罚 。 但是该学生的行为仍然违反了刑法 , 是违法犯罪行为 。 某高校作为全国顶尖高校 , 为犯罪分子庇护 , 这自然会惹众怒 , 因为这无异于在拿纳税人的钱在培养危害社会的罪犯 。
你认为浙大是否应当给予该生开除学籍处分?单选0人0%是0人0%否各高校的处分条例对于刑法规定的被判处这几类刑罚的行为人留有予以留校察看的空间 , 而不是直接开除 , 也是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延伸的一种体现 , 其初衷也是为了学生的未来和发展 。 但是该校的规定并未排除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的选项 。 对于某些性质较为恶劣 , 影响较大的犯罪行为 , 高校应当采取更为严厉的直接开除学籍处分为最优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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