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收益不能成为物业“私房钱”
据北京晚报报道,不久前,北京朝阳区恋日绿岛小区业委会开始向所在辖区的房管局、街道办、居委会提交材料,希望拿回公共收益。因为从今年开始,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于小区物业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行为,可以由住建等主管部门责令退还。而在此前多年,该小区均是通过诉讼方式要回公共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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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日绿岛小区内的广场也施划车位,成为停车场。图据北京日报客户端像这个小区一样,不少居民都对小区公共收益望洋兴叹。《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也规定:“物业服务人利用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公共收益单独列账。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新出台的民法典同样明确规定,利用小区业主共有场所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可事实上很多小区的业主并没有享受到小区公共资源经营带来的收益。很多业主担心,当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时,按照规定,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共收益金额应当优先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可如果公共收益被物业公司视长期侵占,那专项维修基金恐怕也没有着落了。
但让小区居民头疼的是,与物业公司交涉大多无功而返。小区物业不是耍赖拖延,就是忽悠欺骗。就算是正规的业委会,在向物业公司讨要公共收益时,也并非易事。心平气和地谈判近乎无用,白纸黑字签下的合同也拒不履行,被逼无奈只能诉诸公堂。理与法都占的业委会赢下官司是显而易见的,可就算赢了官司,物业公司依然不给钱,最后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番折腾过后,公共收益就算要了回来,除去各种费用已所剩无几,还不算业委会成员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维权成本之高,可能有些小区业委会压根承担不起。很多物业公司正是抓住这一点,跟业委会打持久战和消耗战。
小区公共收益不是唐僧肉,不能让物业公司中饱私囊,沦为物业公司的私有财产。以法律法规的形式,降低业主的维权成本,增加物业公司的违法成本,不仅势在必行,而且完全可行。《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就此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赋予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处罚权限,不用走到对簿公堂那一步,公共收益便能完璧归赵。两倍以下的罚款并非小数目,相信物业公司能掂量出轻重。
标题:【|小区公共收益不能成为物业“私房钱”】制度已经带电,关键在于执行。业主、业委会和主管部门要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共同守护好小区公共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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