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地方无权对“数据权”立法?深圳数据条例意见稿引专家热议( 二 )


争议3:个人拥有的数据权到底包括什么?
南都采访人员注意到 , 《条例》提出自然人对个人数据拥有数据权 , 并规定相应保护规则 , 包括明确个人数据收集、处理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对隐私数据的收集、处理做出特别规定 , 强化自然人隐私保护等 。
对此 , 何渊教授提到 , 《条例》附则中解释“个人数据包括个人信息数据、隐私数据” , 民法典已经提及“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以及数据”三个概念 , 能说得清楚客体是什么的只有隐私权 , 所谓的私密空间、私密生活、私密部位、私密信息等 , “为何个人信息没有上升为权利 , 很大原因就是没法说清这个权利到底包括什么 。 ”
高丰博士也表示 , 简单而言 , 数据权属就有数据所有权、数据处置权、数据使用权等 , 比如自己的微博数据 , 可能没有所有权 , 但是不是有处置权?仅用单一数据权概念无法轻易解决 。 “个体数据权属与集体数据权属之间的博弈 , 这是值得去讨论的内容 。 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讨论很多的‘individual data rights”“Collective data rights’ , 在不同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冲突下 , 会有不一样价值取向与权利让渡 。 ”
争议4:地方对数据权进行立法是否合适?
此前 , 已有学者提出数据权作为一项基本民事权利 , 不属于地方立法权范畴 。 如在薛军教授看来 , 立法法有明确要求 , 基本民事制度不属于地方立法权 。
“国家层面正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 , 现在深圳出台数据条例 , 怎么保证与未来的上位法不冲突?从立法角度来说比较难操作 。 ”何渊说 , 现在都是强调精细性立法 , 地方性法规不能去做太多宣示性东西 , 而是要有实操性 。 立法法第8条特别谈到民事基本制度属于法律保留的项目 , 个人、企业及国家的数据权利显然属于立法法意义上的民事基本制度 。 即使根据立法法第90条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 , 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 所谓变通是指在上位法已有规定的情形下做的有限制的突破 , 但前提是得到授权 。
申卫星则提到 , 明确新型权利类型是“地方不能承受之重” , “数字经济是没有边界的 , 数字经济的发展也应是全国一盘棋 , 仅深圳规定数据权将导致法律适用范围非常有限 。 ”
申卫星同时认为 , 深圳作为经济特区 , 也面临立法权限的问题 , 但草案的公布体现着地方立法勇于创新的精神 , 反映出数字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 。
出品:南都大数据研究院
数字政府研究中心
研究员:袁炯贤 张雨亭 刘嫚 实习生:陈天浩
【青年地方无权对“数据权”立法?深圳数据条例意见稿引专家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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