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腹为婚|光棍太多?看古人怎么解决光棍问题

导语:
此前有消息称,我国目前至少有3000万光棍,引发热议。有人担心这3000万光棍的需求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将会造成严峻的社会问题。所以有人提出,可以实施一妻多夫制,或者将女性结婚年龄提前,有些地方为防男子“娶妻难”,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例如限制彩礼数量等,这也都或多或少引起过一些讨论。
由此看来,光棍问题确实已成为一个社会难题。其实,这个问题不只今天才有,古人也有相应困扰。在古代,为应对光棍危机,从个人到政府都会有所行动。
个人
要想不做光棍,首要的自然是在适婚年龄成婚。因此,古人会竭尽心思,用尽方法,以求完婚。
请人说媒
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礼记·曲礼》
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诗经·齐风·南山》
我国传统的婚配方式主要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要想成婚,就需要有人从中撮合。这些从中撮合之人,有多种称呼,如冰人、月老、红娘等,而最通俗的叫法则是媒婆。媒婆有官媒、私媒之分,对于普通百姓而言,作用较大的当属私媒。
指腹为婚|光棍太多?看古人怎么解决光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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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婆长期生活在当地,对当地的人情世故、家长里短、未婚男女等情况了如指掌。因此,当男方家看中女方之后,就会找到媒婆,向其表达求婚意向,并通过媒婆了解对方的一些情况,看有无可能。简单了解之后,如果可以,男方家庭会请媒婆去女方家中说尽“美谈”,以求得佳人。
能说会道,善于察言观色的媒婆,到女方家中后,充分发挥自己所长,将男方夸得天花乱坠,大展撮合之功。这就把不可能变成了可能,解决了男方的光棍问题。
指腹为婚
请人说媒体现的更多的是媒妁之言,父母之命最淋漓尽致的体现则是指腹为婚。指腹为婚,顾名思义,就是在孩子尚在母亲腹中时,由父母为其订下亲事,等其出生长大之后,就可完婚。
指腹为婚在古代颇为常见,就连皇家也有指腹为婚的情况存在。《后汉书·卷十七》载,贾复在征战时身负重伤,光武帝刘秀感其忠义,当即表示:“闻其妇有孕,生女邪,我子娶之,生男邪,我女嫁之,不令其忧妻子也。”皇帝金口玉言,承诺将贾复尚未出生的子女与自己的子女婚配,保证贾复的子女将来不会成为光棍,解决了贾复的后顾之忧。
南北朝时,指腹为婚一度成为士族们附庸风雅的手段。但当这种婚配方式传到民间,却渐渐变了味道。有些家庭在婴儿出生前就通过抱养或者购买等手段,物色幼女,倘若自己所生是男孩,所养幼女到时便转为儿媳,省去大量聘礼,这也就是所谓的“童养媳”;如果自己一直没有生出男孩,所养幼女长大后则以养女身份出嫁,可收取大批聘礼。
指腹为婚,特别是童养媳,在男方家生活时,饱受压榨,因此尽管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免除男方家庭的后顾之忧,有些朝代也予以禁止,不过却是屡禁不止。
收继
收继婚又称续婚、转房,是指男方收继后母、寡嫂、弟媳等女性为自己妻室的行为。
据《史记·匈奴列传》记载,匈奴人“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皆取其妻妻之”,汉元帝时出塞和亲的王昭君便是这种制度的亲历者。王昭君最初嫁给呼韩邪单于,两个人共同生活三年,育有一子后,呼韩邪单于便去世了。王昭君于是向汉朝上书,请求回汉。此时,汉元帝已逝,汉成帝在位,成帝敕令王昭君遵守匈奴收继婚的习俗。于是,王昭君又嫁给呼韩邪单于之长子复株累单于,并与之生二女。
指腹为婚|光棍太多?看古人怎么解决光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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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昭君像
【 指腹为婚|光棍太多?看古人怎么解决光棍问题】收继婚在礼制严格的中原地区虽然受到一定限制,但也大量存在。部分统治者贪欢享乐,难抵美色诱惑,如隋炀帝收继父亲隋文帝之宣华夫人,唐太宗收继弟弟李元吉之妃杨氏,唐高宗收继父亲唐太宗之才人武氏。而在民间,一些家庭因为经济条件有限,难以负担另娶的费用,也会转娶寡嫂、弟媳等,共同生活。
入赘
入赘的“赘”字是“以物质钱”之意,也就是说,入赘是指男方作为抵押品到女方家,又称“倒插门”。
入赘婚这种形式在先秦时既已存在,《史记·滑稽列传》说淳于髡出身卑贱,身材矮小,其貌不扬,是齐国的赘婿。淳于髡的形象其实可以算作大部分入赘男子的代表,他们家贫难以自给,只能以身为质,入女家为婿,以换取一定的财物。因此,古时赘婿的社会地位极为低贱,在秦时与有罪的官吏、逃犯等同列,为“七科谪”之一,在征发兵役时,是首选之人。在家庭内部,入赘男子地位同样不高,其子女不能随自己姓,离婚之权也不在自己。
买妻、赌妻
古代的婚姻,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变相的买卖,即当妻子嫁给丈夫后,其独立人格、人权就被丈夫吸收、取代,妻子成为丈夫的一种财产,可以用来买卖、典当、做赌注、抵债等。
卖妻之俗起于先秦,尽管后世很多朝代都对此予以禁止,但收效甚微。因为在典卖过程中,“议事多于废寺旷野中,以夜行之”,卖方夫妻对外往往也不称夫妻,而是假称兄妹,如元代时,湖广王万四便买了刘子明假称为妹的妻子为妻。
典妻与买妻相似,其不同在于,买妻是将他人妻子永久买入,典妻则只是按一定期限典当,借他人妻子生子,类似租赁,到年限后,其妻将回归原来家庭。
不过,虽然买妻和典妻都能够解决光棍繁衍后嗣的问题,但终需花费银两,赌妻则不必。明代时,赌妻之风尤为盛行。曾参与编修《永乐大典》,并充当副总裁的梁时,其母亲就是其父通过赌博赢来的,不过遗憾的是,其父后来又将其母亲输掉了。
自由恋爱
在古代,虽说“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父母国人皆贱之”,但也不乏自由恋爱的男女。
西汉时,司马相如家贫,基本生活都难维持,一次偶然机会得以到富豪卓王孙家做客,遂奏《凤求凰》,以琴音挑逗卓王孙寡居在家的女儿卓文君。文君爱其才华,夜奔相如,成就一段佳话。
文君听琴
再如晋时,温峤姑母请其为表妹做媒,寻一可靠夫婿。温峤向姑母自荐,以玉镜台为聘礼,自娶表妹。
司马相如、温峤二人并未经由媒妁,而是及时把握机会,主动出击,从而解决了单身问题。
政府措施
因为古人认为男女婚嫁不只关系到男女个人和其家庭,还是事关人口繁衍、家族昌盛、社会稳定、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大事。因此,为了避免光棍过多,危害社会,国家也会采取很多措施。
设官媒
我国古代不仅有来自民间的私媒,国家也设置了官媒。官媒属于国家公务人员,享受朝廷俸禄,其主要职责是介绍、管理男女的婚嫁,登记有关信息。具体来说,官媒负责记录生育人口的出生年月、姓名,敦促、通令适龄未婚男女适时结婚,监督执行婚嫁过程之中彩礼的数量,主管婚姻纠纷诉讼等。
规定最晚婚配时间
古时,很多朝代都规定了男女婚配的最晚时间,如周代规定,女子最晚结年龄为20,如果恰巧碰到父母去世的情况,可以守丧三年,最晚到23岁结婚;晋代规定,女子17岁前必须出嫁;南北朝时,女子15岁前必须出嫁;唐代时,女子13岁以上,并听婚嫁。
如果超过规定年龄还未结婚,则于礼不合,于法不容。如越王勾践“卧薪尝胆”期间规定,女子17岁不嫁,父母有罪;晋代时,如果女子未及时出嫁,则由官媒为其分配丈夫;南北朝时,女子如未及时出嫁,家人要受连坐之罪……
这些规定剥夺了女子单身的权力,确保了当时社会上不会存在“剩女”,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解决了光棍问题。
鼓励寡妇再嫁
妇道、贞节、寡妇不得再嫁等观念,在宋明理学发展起来之前,其实是并未落实的,如前文所说守寡的卓文君便可嫁给司马相如。在那时,再婚再嫁是极为常见的事情,就连位高权重的晋文公重耳都因担心夫人在自己离开后立即再嫁,而嘱咐其等25年,何况寻常百姓。
虽然统治者不愿自己妻子改嫁,但为增殖人口,仍鼓励“合独”,即把鳏夫和寡妇合成一对夫妻,这也是官媒的职责之一。这也造成了一种社会现象,即当时很多人都有同母异父之兄弟,如“公叔木有同母异父之昆弟死,问于子游。……狄仪有同母异父之昆弟死,问于子夏……”
罚婚
罚婚是一种强制的婚配方式,就是由朝廷将犯罪者的妻女强行婚配给他人。
罚婚制度在各代有所不同,西汉时,“关东群盗”的妻女被发配边疆,配给士兵为妻。魏晋时,犯死罪者的妻室将被嫁与士兵为妻。隋唐之后,犯罪者妻女不再直接配给他人,而是充为奴婢或官妓,直至元代。元初,大臣犯罪受刑之后,其妻妾将被罚配他人。
限制权贵纳妾
在古代,因为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在男女数量一定的情况下,权贵们每多娶一个妾,可能就要多一位平民成为光棍。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统治者也会适当克制自己享乐的欲望,限制一下纳妾的数量。
关于各阶层能纳妾的数量,各时期规定不尽相同,如汉时《白虎通》说,天子诸侯一娶九女,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庶人一夫一妇;明时,亲王最多可纳十人,世子及郡王可纳四人,庶人四十以上无子者可纳一人。
结语:
在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的今天,古人指腹为婚、收继、买妻、赌妻等手段已不可用。女子的婚配时间、是否再嫁、嫁与何人等,在很大程度上也都成为个人选择,他人难以左右。
因此,如果不是主动选择单身,而是急于摆脱光棍状态,就应该多在请人说媒和自由恋爱上下功夫。如果这两者都不能解决单身问题,如有合适的机会,入赘也不失为一种选择。
最终,无论想通过哪种方式摆脱光棍状态,归根到底,还是要提升自身素质,改善生活环境,以便使自己在众多竞争者中脱颖而出。否则,即便女性比男性多3000万,也会有人成为光棍。
参考书目:《诗经》《礼记》《孟子》《管子》《史记》《汉书》《后汉书》《白虎通》《抱朴子》《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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