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江苏苏州:9岁儿童游乐场踏空致残 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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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 , 室内儿童游乐场所越来越多 , 诸如海洋球馆、蹦床、滑梯等各类设施让人眼花缭乱 , 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多了起来 。 近日 ,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 9岁的原告陈某在游乐设施上踏空摔骨折 , 构成十级伤残 , 作为经营者的被告某文化创意公司未设“需成人陪护”等警示标志 , 且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 最终判决其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13万余元 。
事发时孩子父亲玩手机 , 场馆辩称家长也有责任
“孩子一直说想去这家游乐馆玩 , 我们便网购了电子套票 , 包括一名成人一名儿童 。 ”据陈某父亲陈述 , 2019年9月一天下午 , 他们前往某创意公司旗下一家名为“欢乐空间”(化名)的经营场所游玩 。 “没想到孩子在玩的过程中摔倒 , 当场左手就动不了 。 ”
监控视频显示 , 陈某当时在一处游玩设施二层 , 经由内侧过道行至外侧通道右转弯时 , 该转弯处的通行路径存在上下落差 , 加上落差边缘处的圆柱形软垫高出通行路径 , 孩子右转弯想直行时 , 就被该圆柱形软垫绊倒 , 并因惯性摔倒在下面通道 , 进而致其左侧身体先着地而受伤 。 监控视频未显示该游玩设施设置有需成人陪护之警示标志 。
当即送院治疗后 , 陈某被诊断为左侧肱骨远端骨折 , 后经司法鉴定 , 构成十级残疾 , 于是诉至法院索赔 。
庭审中 , 被告某创意公司承认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 但辩称事发时系原告父亲(即原告法定代理人)带着原告进场玩 , 且事发地点属于场地通道 , 家长有一定的监护责任 , 当时家长在玩手机 。 “原告一脚踩空致身体受伤 , 家长也有责任 。 ”
【未成年人|江苏苏州:9岁儿童游乐场踏空致残 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担责】未设需成人陪护警示标示 , 被告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认为 ,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等权利 。 本案中 , 原告陈某在被告某创意公司的经营场所处进行了购票、并进入场馆内游玩 , 其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 同时 ,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关于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家长在旁玩手机、未尽其监护责任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 承办法官指出 , 监控视频未显示该游玩设施设置有需成人陪护之警示标志 , 且原告亦系年满八周岁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作为原告的监护人在游玩设施未有相关警示标志的情况下 , 有理由相信游玩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 , 所以任由原告在该设施上进行游玩 , 且在事发同时 , 亦有其他未成年人在未有成年家长陪同的情况下在该设施上游玩 , 现因游玩设施确实存在安全隐患致原告摔倒受伤 , 所以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 赔偿原告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全部损失共计134408.72元 。
【法官连线】
游乐场所对游玩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 不仅应加强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 更应加大对游玩者的操作培训和安全保护 。 针对未成年人 , 更应恪守安全保障义务 , 树立风险意识 , 做好充分防护措施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陆平 艾家静
编辑: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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