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和解方案是否有损上市公司利益?太阳能因7000万元违规担保事项再收关注函

_本文原题为 和解方案是否有损上市公司利益?太阳能因7000万元违规担保事项再收关注函
每经采访人员:陈晴 每经编辑:陈俊杰
因为4年前的一笔违规担保事项 , 太阳能(000591, SZ)被仲裁机构判决支付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洛比亚迪)货款等各种款项7000余万元 。
如今 , 为了处理这笔违规担保事项后续问题 , 太阳能准备与商洛比亚迪和解 , 但公司的和解方案却受到了质疑 。 继2019年3月份发出关注函后 , 针对相关事项 , 7月10日 , 深交所再向太阳能发出关注函 , 问及“和解方案是否有损上市公司利益” , 并要求说明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行性等 。
被裁定支付7000余万元后寻求和解
太阳能以太阳能光伏电站的投资运营为主 , 主要产品为电力 , 该产品主要出售给国家电网;同时 , 公司还从事太阳能电池组件的生产销售 , 产品主要用于对外销售 。
太阳能违规担保事项发生于4年前 , 并于2019年3月被太阳能公告出来 。 具体来说 , 2016年6月 , 太阳能子公司中节能太阳能(酒泉)发电有限公司(下称酒泉公司)与商洛比亚迪、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阳)签订了《中节能玉门昌马三期25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电池组件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 , 酒泉公司为中海阳从商洛比亚迪采购组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 合同总金额为9875万元 。 目前 , 中海阳尚欠比亚迪货款6900万元 。 上述担保事项未经太阳能董事会审议亦未披露 。
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发生后 , 2019年8月22日 , 太阳能公告 , 酒泉公司收到了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 判决结果为酒泉公司向商洛比亚迪支付中海阳拖欠款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仲裁费等共计7639万元 。
对于上述判决结果 , 2019年12月31日的公告显示 , 太阳能方面曾向法院提交了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判决书》的申请 , 但被法院裁定驳回相关申请 。 2020年1月 ,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酒泉中院)恢复对相关案件的执行 。
如此背景下 , 太阳能试图与商洛比亚迪和解 。 太阳能7月8日公告 , 经持续谈判 , 双方近日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 。 《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 , 双方基于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 , 将继续发挥各自优势 , 资源互补 , 按照市场化原则 , 加强业务合作 。
太阳能公告称 , 目前《执行和解协议书》已生效并正在履行 , 2020年7月6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执行裁定书》 , 终结案件的执行 。
值得注意的是 , 太阳能上述公告中并未透露《和解协议书》的具体条款以及执行细节 。
深交所质疑和解方案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太阳能上述和解方案并未完全平息此次违规担保事项 。 7月10日 , 公司收到了深交所发出的关注函 。
关注函中 , 太阳能与商洛比亚迪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书》终于露出端倪 。 根据关注函 , 太阳能向深交所报备的《执行和解协议书》显示 , 太阳能子公司拟通过与商洛比亚迪开展购销业务、收购光伏电站等方式冲减相关执行金额 。
值得注意的是 , 《执行和解协议书》“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部分显示 , 如双方因任何原因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购销业务、收购光伏电站 , 或因商洛比亚迪认为存在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的情形 , 商洛比亚迪有权利随时向酒泉中院恢复强制执行 。
就此 , 深交所要求太阳能补充说明以和解方式执行仲裁裁定的原因及必要性 , 和解方案是否有损上市公司利益 , 并追问以开展相关业务冲减执行金额的具体计算方式;以及太阳能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行性 , 并结合《和解协议》的违约条款等 , 说明如无法按协议约定执行 , 太阳能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
就相关问题 , 7月10日 , 《每日经济新闻》采访人员致电太阳能董秘办 , 工作人员回复称 , 以后续公司对关注函的回复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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