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村出纳为捞钱炒股,36次“花式造假”

01
案例
“冯某的案件就是一面镜子 , 真实鲜活 , 我们要以案为鉴……”2020年6月19日 , 福建省明溪县雪峰镇召开的端午节前警示教育大会上 , 镇纪委书记结合2019年雪峰镇城西村原副主任、出纳冯某严重违纪违法案件 , 再次提醒班子成员和挂村(社区)干部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 做到警钟长鸣 。 冯某的案件 , 还要从一张借条说起 。
一张借条露马脚
2018年9月 , 福建省明溪县委第七轮常规巡察组入驻雪峰镇开展巡察 。 在延伸巡察城西村集体资金情况时 , 一笔11万元的还款引起巡察组工作人员的注意 。 材料显示 , 这笔还款是冯某以个人名义还到村级账户的 , 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
“这11万的还款是什么钱?”巡察组询问雪峰镇经管站负责人 。
“2017年我们检查村级一事一议项目时 , 城西村出纳冯某说替他岳母还的 , 这是借条 。 ”镇经管站负责人说明 。
借条显示 , 罗某(冯某岳母)向城西村借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 , 证明人为冯某 。
账目没问题 , 借款手续齐全 , 看似没有问题却经不起仔细推敲 。 巡察组发现 , 借条中借款人签名和证明人签名笔迹一样 , 与借条一起保管的银行业务凭证附言也有涂改 , “还款”被改成了“借款”……
巡察组随即将有关冯某的问题线索移交给县纪委监委 , 县纪委监委成立调查组 , 与冯某开展谈话 。
“借条是我伪造的 。 ”面对调查组的询问 , 冯某干脆利落地道出实情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村出纳为捞钱炒股,36次“花式造假”】原来 , 2012年城西村民委员会在一事一议项目筹资筹劳时 , 冯某以其岳母罗某的名义借给城西村民委员会11万元 , 恰巧 , 该项目承建者系冯某岳父张某 。 同年9月 , 城西村将11万元借款与项目工程款5万元共计16万元转给张某 , 但冯某在做账时未将这一情况注明 , 也未将11万元的借条入账 。 利用这一漏洞 , 冯某于2014年再次要求城西村还款11万元 。 2017年 , 雪峰镇经管站对村级一事一议项目进行检查 , 冯某害怕事情败露 , 自作聪明将之前的11万元还款凭证中的“还款”涂改成“借款” , 还伪造了罗某向城西村借款11万元的借条 , 并以此名义归还11万元至城西村账户中 。
11万元的真相查清了 , 但冯某干脆利落的态度却令人生疑 , 调查组决定顺着这条线索继续查下去 。
虚列工程、伪造签名…村出纳“花式造假”
调查组通过调阅城西村及各小组历年来的会计凭证和银行流水账单 , 发现伪造借条已非冯某第一次造假 , 他之所以干脆利落承认伪造借条是企图息事宁人 , 避免更多问题被查出 。 经查 , 2011年至2018年 , 冯某侵占、挪用村集体资金36次 , 高达三百万元 , 而每一笔资金的背后都有一个字——假 。
假名目 。 为了套取资金 , 冯某费尽心思编造了大量的虚假名目和参与人员 。 仅2011年第一季度 , 他就虚列城西村一组河堤修复补助款、城西村2010年下半年征地粮食补偿款、城西村山地面积补偿款、城西村叶厝坑搬迁工程个人山地面积补偿款等多个款项;2015年他又伪造征地补偿款发放名册和他人签名 , 借此多次从城西村和各村民小组的账户中支取大额集体资金 。
假签名 。 按规定 , 从村集体资金支出款项后 , 收条需村主任签字确认 , 以此作为支付该笔款项的依据 。 套取资金后 , 为应对镇经管站查账 , 冯某事先将一张村主任卢某某签字审批好的凭证原件扫描至电脑中 , 然后通过PS软件将“同意支付、卢某某”截图移到空白页面并打印出来 , 再填上自己虚列的名目及套取的资金数目 , 伪造出一张收条 。 凭借这种手段 , 冯某侵占城西村集体资金12笔 , 共计31.58万元 。
假账面 。 为了神不知鬼不觉地挪用公款 , 冯某还伪造了城西村账面平整的假象 。 调查组在调查城西村历年来的会计凭证和银行流水时发现 , 有多笔支出没有相应的支出凭证 , 而这些钱都存入了冯某的炒股账户 。 “2015年我开始炒股 , 但是屡屡亏损 , 资金被套牢就动了挪用村集体资金的心思 。 ”作为城西村的出纳 , 冯某手上有城西村和各村民小组财务及相关印章 , 只要虚列取款明目 , 伪造相关名册和他人签名就能把钱套出来 。 同时他熟知镇经管站的运作 , 知道只要在经管站查账前将挪用的资金还回原账户中 , 并且不将支出和收入凭证入账 , 伪造整个账面是平的假象 , 经管站工作人员就看不出端倪 。 利用这一漏洞 ,2015年8月至2017年4月 , 他先后24次以同样的方式挪用城西村及各小组资金 , 涉及金额达282.3万元 。
2019年4月 , 冯某因侵占、挪用村及村民小组集体资金高达300多万元 , 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 并被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
02
说纪
今日说案:村出纳侵占、挪用村及村民小组集体资金高达300多万
“犯罪的根源 , 主要是经不住金钱的诱惑 。 ”冯某在忏悔书中写道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 , 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利用职务便利 , 侵占、挪用村集体资金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 , 也逃不过党纪的处分 。
而这背后 , 除了个人贪欲作怪 , 也暴露出该村账目管理混乱的问题 。 冯某一人掌握城西村和各村民小组财务及相关印章 , 用他的话说“套钱比较容易” 。 镇经管站监督不力则致使其更加肆无忌惮 。 2015年10月 , 冯某挪用了第一笔资金6万元用于购买股票 。 “当时坐立不安 , 心里很忐忑 , 很怕被发现 。 虽然钱还回去了 , 如果经管站的会计去查明细 , 肯定还是会露馅的 。 ”然而 , 镇经管站会计施某审核不严 , 他的把戏并没被识破 , 这让他觉得钱来得毫不费力 , 之后便一发不可收拾 。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 ,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 ,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 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 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 ”施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
针对冯某案件暴露出的问题 , 明溪县纪委监委要求雪峰镇党委认真开展整改工作 。 镇党委以冯某案作为典型 , 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安排村(社区)两委干部旁听冯某案件开庭审理 , 用身边事为身边人敲响警钟 , 督促各村(社区)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财务管理、公章管理 , 加强村级财务公开“晒” , 杜绝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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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
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郝福坤接受审查调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吕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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