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离婚冷静期”为何成“社会热议题”?法官帮你看懂它( 二 )


不“一刀切” , 则可能留下法律漏洞 。 当事人为了尽快离婚 , 则会谎称家庭暴力等情形 , 以规避“离婚冷静期” , 致使“离婚冷静期”形同虚设 。
家庭暴力等情形有合法救济路径 。 一方遭遇家庭暴力等不堪忍受之情形 , 可以通过诉讼离婚解决 。
“离婚冷静期”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对“离婚冷静期”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 还有不少人存在误区 。 比如有人提出在“离婚冷静期”一方不同意 , 另一方强制发生性关系 , 是否构成强奸?双方所得财产算不算共同财产?债务算不算共同债务?一方意外死亡 , 遗产如何分配?等等 。
“离婚冷静期”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 可以概括为“三不变”与“三不得” 。
“三不变”:一是夫妻身份关系不变;二是财产关系不变;三是子女抚养关系不变 。
“三不得”:一是不得侵害对方人身权利;二是不得转移毁损共同财产;三是不得拒绝履行其他家庭义务 。
因而 , 在“离婚冷静期”强制与对方发生性关系 , 则应按“婚内强奸处理” 。 尽管理论上对此尚有争议 , 但可以肯定的是 , 在强奸罪与家庭暴力之间选其一处罚是没有问题的 。
至于在“离婚冷静期”所得财产、一方所负债务、一方意外死亡等 , 都应按夫妻关系的有关规定处理 。
“离婚冷静期”的终结与失效
当事人在“离婚冷静期”对协议离婚产生分歧无法协议离婚 , 或者出现了不能协议离婚的法定事由 , 如在“离婚冷静期” , 一方丧失行为能力的 , 应当采用诉讼离婚解决 , “离婚冷静期”自然终结与失效 。
(作者系资深家事法官 ,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
?
?
来源/中国妇女报(ID:fnb198410)
作者/王礼仁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