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离婚冷静期”为何成“社会热议题”?法官帮你看懂它

在我国 , “离婚冷静期”是法律上的新鲜事物 , 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热议 , 如何理解和适用“离婚冷静期” , 尚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 。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 。
所谓离婚冷静期 , 就是冷静思考期 , 是指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时 , 依法应当对是否离婚进行冷静思考 , 经过30天冷静思考后认为确实需要离婚的再办理离婚登记 。
“离婚冷静期”既是冷静思考期 , 又是离婚准备期 。 当事人既要认真思考是否必须离婚 , 也要思考离婚后生活怎样安排、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抚养等问题 。
在我国 , “离婚冷静期”是法律上的新鲜事物 , 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热议 , 如何理解和适用“离婚冷静期” , 尚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 。
“离婚冷静期”为何成“社会热议题”
“离婚冷静期”之所以成为“社会热议题” , 可能是如下因素所致:

  • 人们的法律需求与立法之间的反差 。 在婚姻家庭立法中 , “离婚冷静期”并不是大多数人们的法律需求 , 人们普遍关心的主要是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债务、婚姻登记程序瑕疵所造成的离婚难与结婚难的救济路径、离婚标准、离婚财产分割等 。
  • 防止极少数草率离婚与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冲突 。 草率离婚在离婚中毕竟是极少数 , 为了防止极少数人草率离婚 , 影响了大多人的简便和效率 , 致使很多人难以接受 。
  • 对“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以及“冷静期”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缺乏了解乃至误读 。
设立“离婚冷静期”具有警示效应
设立“离婚冷静期”的直接功能在于防止草率离婚 。 即以防止草率离婚为目标 , 以协议离婚中的冲动型、赌气型等草率离婚为防范对象 。
设立“离婚冷静期”具有广泛的警示效应 。 即向所有婚姻当事人发出了珍惜婚姻 , 反对草率离婚的信号 。 该条的辐射效应与警示效果超越了其直接功能 。
“离婚冷静期”展现了国家对草率离婚的干预立场 。 “离婚冷静期”不是当事人的意志选择 , 是国家强制干预 , 体现了国家维护婚姻稳定的态度和决心 。
正确认识“离婚冷静期”与离婚率的关系 。 “离婚冷静期”的主要功能在于防止草率离婚 , 而草率离婚只是提高离婚率的因素之一 , 但不是主要因素 。 因而不能对“离婚冷静期”降低离婚率期望太高 , 更不能把“离婚冷静期”作为降低离婚率的“神丹妙药” 。
“离婚冷静期”不妨碍离婚自由 , 对真正需要离婚者 , 并不能阻止其离婚 。 至于离婚率的高低 , 则有多重因素构成 , 包括当事人的政治与经济地位、婚姻价值观 , 社会风气影响等因素 。 即使一些适用“离婚冷静期”的西方国家 , 并没有从根本上降低离婚率 。 降低离婚率要综合治理 , 单靠“离婚冷静期”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的 。
【中国妇女报|“离婚冷静期”为何成“社会热议题”?法官帮你看懂它】“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与对象
“离婚冷静期”适用范围仅限于民政机关协议离婚 , 不适用诉讼离婚 。 “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对象包括所有协议离婚当事人 , 即凡在民政机关协议离婚者 , 均适用“离婚冷静期” 。
在“离婚冷静期”立法过程中 , 有人建议不宜“一刀切” , 对涉及家暴、遗弃等情形的没有必要给予冷静期 。 但笔者认为 , 无论是家庭暴力、虐待还是其他因素导致的协议离婚 , 适用冷静期应当“一刀切” , 不能有例外 。
理由是——
夫妻一方有家暴等情形 , 只要能协议离婚者 , 双方矛盾尚不激烈 , 处于相对和平阶段 , 有些婚姻仍有挽回可能(如偶尔打一耳光引起的离婚) , 即使不能挽回 , 这种情形给予冷静期 , 一般也不会对受害一方造成人身等危险 。
不“一刀切”民政机关不好把握 。 不“一刀切” , 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在适用“离婚冷静期”时 , 对家庭暴力等情形进行判断 。 家庭暴力等情形不仅有严格的法律构成要件 , 而且需要事实和证据才能认定 , 婚姻登记机关没有这个职能与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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